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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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分析 作者:张剑 徐碧雪 姚文军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 年第 02 期 摘 要: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常遇 到犯罪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办案中,单位认罪认罚意志的认定存在障碍, 并且还存在适用程序及权利保障设置缺失等问题。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结合办案实 际,明确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犯罪单位认罪认罚意 志的认定标准及诉讼代表人选任方式,尽快解决法律援助问题,并将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与企业 合规审查相结合,从实质上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2、。 关键词:单位犯罪 认罪认罚 单位意志 法律援助 从 2016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频繁遇到被告单位申请适用认罪认罚 的情况。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尤其是走私案件,单位 犯罪案件数在逐年增加。对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并规范做法,不仅符合实 践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笔者梳理了 2017 年至 2020 年北京市人民检察 院第四分院办理的单位犯罪 26 件 95 人,其中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11 件 19 人,被 告单

3、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6 件 7 单位。通过调取办案数据、查阅案件审结报告、判决 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文书,经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一些规律特点。 一、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主要特点 (一)单位犯罪集中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17 年至 2020 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共办理单位犯罪 26 件 95 人,其中走私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5 件 21 人,均系 2017 年1018走私翻新医疗器械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罪 21 件 74 人,走私物品涉及化妆品、皮毛等物品。犯罪单位均是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获得高 额利润,采取低报价格或者

4、伪报贸易方式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 (二)单位犯罪案件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017 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单位犯罪案件 13 件 47 人,2018 年办理 3 件 16 人,2019 年办理 4 件 13 人,2020 年办理 6 件 19 人。除 2017 年因办理1018专案的 5 件 21 人 导致案件数量较高以外,其余 3 年办理单位犯罪数变化幅度不大,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犯罪单位认罪认罚适用率近 3 年呈下降趋势,均系诉讼代表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7 年办理的 13 件单位犯罪中,有 1 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 7.6%。2018 年 办理的 3 件单位

5、犯罪中,有 2 件 3 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 66.67%。2019 年办理 的 4 件单位犯罪中,有 2 件 2 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 50%。2020 年办理的 6 件单 位犯罪中,有 1 件 1 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 16.7%。近 3 年来适用率呈逐渐下降 趋势。上述犯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均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 (四)被告人与犯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步 2017 年办理的 13 件 47 人单位犯罪中,有 4 件 5 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仅有 1 件 1 个单位适用该制度。2018 年办理的 3

6、 件 16 人单位犯罪中,有 3 件 9 名被告人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但只有 2 件 3 个单位适用该制度。2019 年办理的 4 件 13 人单位犯罪中,有 3 件 4 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只有 2 件 2 个单位适用该制度。2020 年办理的 6 件 19 人单位犯罪中,有 1 个案件中的 1 名被告人及犯罪单位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11 个案件中,有 6 个案件是犯罪单位及 被告人同时认罪认罚,其余 5 个案件系有被告人认罪认罚,但犯罪单位未认罪认罚。 二、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空白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认罪认罚

7、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對于单位能否适用尚存 法律空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犯罪单位认罪认罚的问题。犯罪单位是否可以适用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办理中也有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由有以下 3 点:一是根据我国 刑法第 30 条规定,单位能够作为犯罪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体并未做限制性规定,因此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之一 也可以适用。三是刑法中关于走私犯罪规定了单位与个人所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如第 151 条第 4 款、第 153 条第 2 款都明确规定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

8、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因此犯罪单位可以作为独立承担刑罚责任的法律主 体,理应享有认罪认罚的权利。 2.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单位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由有以下 3 点:一是认为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是其自愿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可以做出自愿意思表示,但是 单位作为拟制的犯罪主体,其能否做出自愿意思表示以及如何认定其自愿性、真实性仍需进行 理论探讨。二是认为我国刑法将走私类犯罪规定为双罚制,即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还需要对 其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还是同时适用于单位 和自然人不明确。三是由谁代表单位作出

9、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适宜,仍需探讨。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我国法律已经肯定 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单位通过个人或集体决策体现单位意志, 并且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此犯罪主体地位即明确了单位可以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的主体。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单位犯罪数量的增多,对部分被告单位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可以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三是法律的缺失,尤其是程序法的缺失所 导致的实践中的操作障碍,不能作为剥夺犯罪单位享有认罪认罚从宽权利的理由。 (二)单位认罪认罚意志的认定障碍 单位认罪认罚的意志是单位意志的延伸。单位

10、意志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单位整体意 志是指根据单位设立的目的与宗旨,按照单位制度程序形成的,反映单位利益并支配单位成员 行为的精神能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整体性,即反映单位整体利益诉求,而非单位成员个人主 观意志的简单相加。二是单位意志需要通过自然人予以表示。基于此,可将犯罪单位认罪认罚 意志的认定分为以下 3 种情况: 1.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认罪认罚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认罪认罚。在犯罪单位组织架构完备, 单位决策层未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后出具相关材料表示该单位愿意认罪 认罚,是认定犯罪单位有认罪认罚意志的理想状态。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单位认罪认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

11、况下,即便单位法定代表人涉案且不认罪,也不应成为阻却单位适 用认罪认罚的理由。 2.特定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表示认罪认罚,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单位认罪认 罚,特殊情况下需结合办案需要等多方因素具体分析。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近几年来办理的单位犯罪走私案件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涉 案单位体量较小,多系个人独资公司或实际为 1 人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往往已 经成为本案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认罪认罚,此认罪认罚 表示是否可以当然及于单位,而无需单位再单独作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存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单位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 示,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表示认罪认罚,则自然成立单位的认罪认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 1 人控制公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意志基本可以 认为是单位意志,但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单位认罪认罚的意愿表示仍需要单位以出具 证明等方式予以确认,才可以认定为单位的认罪认罚表示,否则就会混淆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这两个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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