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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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主讲:孟佳课程介绍大家好!我叫孟佳,今天由我来为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主要包括:审核基础数据、审核鉴证事项说明、审核鉴证结论等三个方面。如果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比喻,我们本次仅介绍了报表、账簿、凭证等三级数据逻辑关系的鉴证,还未涉及记账凭证编制和原始凭证审核的鉴证问题,后面的两个问题属于工作底稿编制,将作为专题项目进行讲解。本讲义的学员对象,主要是三级复核人员,少量涉及到了外勤取证和工作底稿编制人员。下面介绍一下本讲义的设计思路:一、文件依据主要为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导意见”)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从三个级次展开:一是一级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二是二级附表,涉及营业收入明细表、营业成本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三是三级附表,涉及税收优惠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

3、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三、本讲义编排顺序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编排,并对有关鉴证事项,从填制审核和纳税调整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和详细的说明,并对操作难点进行案例解说。四、本讲义的第一讲和第二讲的内容,重点讲解鉴证方法和鉴证程序;第三讲至第八讲等六讲内容,重点讲工作底稿的审核,对于工作底稿审核采取案说形式进行讲解。第一讲证据的鉴证方法和证明标准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证据评价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鉴证时关注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但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证明制度。鉴证人员

4、鉴证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支持申报审核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鉴证事项事实加以证明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本讲义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在鉴证时的主要任务为制定完善的取证方案和实施复核与补证,而不是从简单的会计账面取数和复核数据的逻辑关系。在讲案例之前先介绍证据的鉴定方法。第一节证据的鉴定方法一、事实清楚的评价条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

5、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事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怎样理解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目前税务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标准没有官方解释,主要是借鉴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还考虑人民法院有关的解释。2008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对刑事诉讼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在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确信无疑标准,“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对所指控的犯罪每一要件之必要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确信无疑是指:(一)没有任何证据表

6、明,存在着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二)从常识上看,不存在任何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可能性;(三)各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四)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合理地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对行政诉讼事实清楚的标准,在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确信无疑标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证明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鉴证过程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待证事实,就应当认定为事实清楚。1、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相关。综合审查判断申报审核材料,把握各材料之间、申报审核材料与申报审核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2、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一致。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保证与所证明的申报审核事项协调一致;3、结论唯一

7、。对待证事实能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我建议学员,应牢记上面六个字相关、一致、唯一。要把这六个字作为我们评价证据的预警标准,这个标准是刚性的,鉴证事项在这三个方面任何一点出了问题都要重新执行鉴证程序。二、证据确凿的评价条件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处理的证据必须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

8、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确认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包括三个一般性要素: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采信证据按程序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三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推理出类似的条件:鉴证事项

9、有证据证明,采用证据按鉴证程序确认,鉴证结论已排除合理怀疑。“确实”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要求证据充分的程度,必须排除一切可能、一切矛盾,达到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标准。三、适用依据正确的评价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时,应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应适用此法时而适用了他法;第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第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援引了错误条文;第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第

10、五,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存在仅考虑一般情况而忽视特殊情况的情形。我建议学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也应从上述五个方面来审查具体鉴证事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内容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范围。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1、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

12、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二节案说事实清楚的鉴证标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就是不注重调查事实真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制造纳税风险的危害。一、善于排除个别证据的信息假象,

13、查清行为事实2009年我们受托对某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初步审核结论与最终审核结论是完全相反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审核的过程中,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是多么重要。(一)个别证据提供的信息假象实现投资收益2794万元1.审核。申报审核中发现该企业在2008年度确认了一笔投资收益2700万元,对方科目是“其他应付款C公司”,摘要只笼统的注明,是2003年投资清算往来款。当申报审核人员询问会计人员时,得到的回答是我们都是2007年以后新到公司的,老会计已经不在了,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项目组研究后,认为问题较为严重,向总审作书面重大问题请示。2.疑点:总审分析认为,该项往来

14、款究竟是经营收入还是非经营收入?往来款转收入,从所得税角度是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对计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从流转税角度考虑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经营收入应纳流转税。3.复审意见:进一步取证,延伸到2003年往来款的确认证据。(二)补证后申报审核结论发生投资损失3447万元而不是投资收益1.初始投资: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和马来西亚B公司分别向C公司投资人民币9500万元。2.投资收回:2002年8月23日终止公司经营,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资6000万元。3.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A公司于2004年5月进行账务处理,确认股权投资成本总额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收回投资6

15、000万元,确认投资损失3500万元。4.“其他应付款C公司”确认情况:2004年1-5月,由“C公司”转入A公司银行存款4300万元,经核减与“C公司”往来款后,A公司在确认支付清算费用1600万元,将余款2700万元在“其他应付款-C公司”中挂账处理。该款项实质为A公司代“C公司”管理的资产,其中包括“C公司”应付给马来西亚B公司的清算款项2700万元。5.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经查实A公司2004年度-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C公司”股权投资损失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2008年投资损失确认情况1.投资收益确认:由于马来西亚B公司对清算决议约定事项存在争议,直至2008年才与外方协商确认执行清算协议的约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企业清算工作历经七个年头终于结束。北京A公司根据马来西亚B公司交来的关于放弃北京C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的确认函和北京A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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