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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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摘要 :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分配制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的扩大,基尼系数连续几年超过国际警戒线。本文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讨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经济法的分配功能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经济法 公平 收入分配 再分配 一、 我国收入分配现状(一)我国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特别是生产

2、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原则,是由下列经济条件决定的。 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生活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同时,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是对按资分配的否定,没有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失去了其经济意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不能实现。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其意思只是说明,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根本谈不上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但是,仅从公有制本身还不能充分说明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因为,公有制下也可实行平均分配,也可实行按需分配

3、。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已非原始社会可比,而又远非具备实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条件。在这种条件下,除了以劳动作为尺度外,不可能有别的选择。 其次,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劳动分工的存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三大差别的存在,不仅束缚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引起劳动差别的长期存在,这种差别在分配上应予以承认,并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反映出来,要求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再次,劳动是谋生手段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人们要把劳动看作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手段。因此,人们要把劳动同收入联

4、系起来。 最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终极原因。恩格斯曾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产的社会产品数量有限,能够用来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采取对全体劳动者来讲都比较公平的方式,即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5、决定的;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二)我国现行收入分配格局之不足 基尼系数用来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程度,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过去10年基尼系数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达到0.491,之后虽然逐年回落,但依然高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7到0.49之间的基尼系数不算低,这说明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具有紧迫性。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基尼系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也逐

6、步拉大,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扩大的成因有一部分属合理因素,是市场化改革促进效率提高带来的必然结果。然而,近年来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背后,更令人担忧的是推动贫富两极分化的诸多如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机会不平等因素,以及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垄断牟利等非公平因素造 成的不合理、不合法致富现象。这些隐藏在财富分配两极分化背后的不公问题,导致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一旦激化,必将危及社会稳定。 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国民财富的分配当中,劳动者的报酬和居民的收入这个份额应该说是相对不足的。那么我们知道从理论上来讲,初次分配是居民收入形成的一个基本渠道,特别

7、在缺乏一个有效的再分配的机制的情况下,初次分配这个领域所产生的收入的差距对最终的总体收入差距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初次分配因为主要是涉及到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企业、居民,现在因为我们国家劳动者的报酬具体来讲就是居民这部分的报酬或者他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当中的份额相对于不足,或者简单的讲国民收入增长得快,居民收入增长得相对来讲比较慢,这个就需要一方面政府要向企业让利,同时还要向居民让利。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企业也要通过分红的方式,或者通过增加职工工资的方式向居民部门让利,不单单是简单的一个税收体制的理顺,这涉及到大的要素之间的分配。我认为关键是要找准收入分配问题的症结和核心,首先恐怕是要破

8、解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简单的讲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这样粗放型的经济发展的模式,调整经济结构。第二,还是要勇于打破现在我们已经形成的盘根错节的各种利益群体的这种桎梏,特别是要勇于打破那些依靠行政权利、垄断地位、特殊身份等等这样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获得的不合理收入。第三,恐怕还是要系统的谋划制定这个收入分配改革的各项上的措施。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原因很复杂,也非一日之寒,要打破这个格局,还应该加快推进缩小各类收入分配差距的各项制度改革,恐怕要努力缩小这种城乡的收入差距,将城乡收入差距的指标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恐怕还要努力缩小区域的收入差距,尽快的破除

9、像户籍制度的这种限制,强化人口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这种机制,努力的缩小行业收入差距,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行政干预,取缔这些行业的灰色收入或者说黑色收入,最后恐怕还是要努力的缩小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建立促进低收入群体持续增收的这样一个长效机制,通过完善税制,特别是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缩小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二、经济法对我国收入分配的作用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书、分配合同。它首先在国家公权力部门同全体民众之间作出利益或权利的分配,其次也在普通民众之间作出分配。宪法是个总分配合同,各部门法则是各有关方面利益资源或权利分配的分合同。经济法也是分配合同,但

10、它主要是个“再分配”合同。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调节之法,通过规范国家调节实现其再分配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规范市场调节之法主要是民商法。民商法规范市场调节以实现在民众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分配-初次分配。民商法所规范的初次分配保障着个体公平和形式公平,但难免产生总体或社会性不公平和实质性不公平。所以还需要经济法通过对国家调节的规范来达到总体或社会性公平和实质性公平。因此,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分配,是对市场调节和民商法的初次分配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法。经济法是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其也有着不同的界定。我们将经济法定义为一种作用于整个市场体

11、系的,以一定范围的经济社会关机为调整对象的,解决个体经营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租金高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经济法体系是有各自部门法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些子法部门优势相符协调统一的。经济法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构成的。而宏观调控法有包括税法啊、财政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又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等。 经济法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的收益,而且通过税法、有关产业促进方面的法律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分配功能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资格和资源的配置,主要是同难过对从事不同经济活动所

12、必须的基本条件的界定,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者获得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意味着某种社会资源利用权力的获得。而利用资源的不同,将导致取得利益的不同,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一种间接的分配,这主要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中对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的有关规制的法律中,以及宏观调控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但不论资本还是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公共的,因此法定的显示一些人的时候显然有着不公之处,于是基于利益平等之考虑,需要经济法通过直接的干预分配,以影响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行业以及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这是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第二层次。这一层次的分配功能既体现在国民收入中的初次分配中,比如说税法

13、的税收减免、缓收,金融法中的利率规定等;同时又体现在再分配中,比如预算法。 为达到公正分配的目的,经济法依不同的分配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标准,他们在经济法分配功能的作用下,是各种利益得以平衡,社会福利得以提高,社会经济得以和谐发展。正是这种分配的平衡性或整体性的公平想是经济法的分配功能的特征所在。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学界有很多的说法,主要有“一原则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社会中体的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二原则说”:计划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和分配的交叉公平原则,“三原则说”:平等协调、公平竞争责权利的统一原则,还有就是“七原则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

14、则、社会本为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有这么多学说,但是我们分析这些学说可以发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基本每一个学说下都强调了经济公平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要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我们要强调过程维度的三个公平,即不仅强调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更强调分配起点的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而这些公平的实现都依赖于合理科学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就没有根本性保障。分配关乎国计与民生,直接影响政治安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纵观中外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制度变迁,往往皆因“分配问题”而起,因此,对分配问

15、题必须高度关注并予以有效解决。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始终贯穿着分配调整的主线。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现实需求,是中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而持续解决分配问题,则是改革开放的全程使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分配问题也日益凸显,已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要绕过“中等收入陷阱”,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就需要依法规范分配活动,保障分配秩序。分配问题的解决,需要宪法以及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等各类法律综合、多元的调整。其中,经济法具有特殊功用。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政策法、分配法、调制法,是治国之法和促进发展之法。在经济

16、法的宏观调控法中,财税法涉及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收入或财富分配;金融法涉及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无论是货币发行、利率调整、证券发行等,都与分配直接或间接相关;计划法则涉及投资、价格、产业等多个领域的分配,以及整体上的国民财富分配。在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结构、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助于保障财富公平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则通过价格规制等,来保障财富的公平分配;此外,新兴的“特别市场规制法”,通过对金融、电力、房地产、石油等领域的特别监管,同样有助于促进和保障财富的公平分配。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是不断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公平分配是市场失灵的重要领域,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法等新兴法律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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