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外企所得税优惠取消后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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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外企所得税优惠取消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来执行的再投资退税、特许权使用费免税和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取消。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就这一问题作了明确。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按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

2、企业,只要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不再执行,可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税后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税法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一条规定给出明确的答复,即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且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者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

3、投资退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23号文对外国投资者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规定不再给予退税。二、原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取消后的税务处理。根据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部分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上述这些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呢?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者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这些合同的

4、有效期是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的,这一限定要引起注意。三、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利施行,国发200739号文对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在2007年底还没有全部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者企业自身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条件。面对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按照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呢?国税发20082

5、3号文第三条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这类企业,仍应依据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也就是说,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是生产经营期限或者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将面临被补缴此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风险。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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