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及其历史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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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及其历史意义丛日云一、黑格尔国家概念的历史渊源二、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理解黑格尔国家概念的钥匙三、“市民社会”是“外在的国家”四、“真正的政治国家”五、真正的理性“国家”六、黑格尔国家概念的历史意义内容摘要:黑格尔的国家概念源于古希腊的、马基雅弗利的和近代契约论学派的国家概念,是上述三种国家概念的综合。“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核心涵义指个人与社会整体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结合的两种类型。“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分离,“国家”的特征是个人与社会整体达到了内在的统一。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论述,表明了他超越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向

2、。关键词:黑格尔;国家;市民社会;马基雅弗利,近代契约论学派自由主义一、黑格尔国家概念的历史渊源在黑格尔以前的西方思想史上,出现过三种有较大影响的国家概念。第一种是古希腊的伦理的、有机的和整体的城邦国家概念。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城邦(Polis)并不是纯粹的权力机构和法律设施,而是一种伦理的共同体,它包括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城邦是自然的存在物,而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必须过城邦生活。城邦是有机整体,个人只是这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从本性说,整体高于部分,城邦高于个人。第二种是马基雅弗利所创造的以权力为国家本质的近代民族国家概念。马基雅弗利赋予16世纪流行的“LoStato”(即Srate,“国

3、家”)一词新的含义,第一次把道德与政治区分开来,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第三种是近代契约论学派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概念。这一派认为,国家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是人民为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创设的。因此,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仅仅是人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工具。这三种国家概念构成黑格尔国家概念的理论背景。从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会看到,黑格尔的国家概念是这三种国家概念的综合。二、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理解黑格尔国家概念的钥匙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国家”是“伦理”的一个阶段。“伦理”(Sittlichkeit)这个概念的含义十分复杂。我们认为,黑格尔所谓的“伦理精神”,作为“绝对精神

4、”发展的一个阶段,主要是关于人的社会本质、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唯心主义的表述。从客观方面看,“伦理”表现为合乎理性的社会制度、社会组织,从主观方面看,则表现为个人的主观意识。伦理整体就是这两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真实的含义在于,组织得合乎理性的社会与人们对自己社会本质的自觉认识、对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制度的认同和服从之间的统一。这样看来,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黑格尔“伦理”概念的基础,也是理解他的,国家概念的钥匙。黑格尔把人类社会结合的基础或纽带分为三种:感觉的,知性的和理性的,并依此区分了人类社会结合的三种形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它们表示特殊性与普遍性,亦即个人与社会整体的三

5、种不同关系和社会凝聚力的不同发展程度。它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及个人在这种社会中实现自由的程度两个方面。“家庭”是建立在感觉基础上的伦理,是一种实体性的统一。它的实体即联系纽带是“爱”。“爱”是在直接性上的理性,或未成熟的理性形式。在这种统一中,特殊性还没有得到区分,家庭的成员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同一是差别的同一。因而,这种统一是一种低级的形式。其中,个人的特殊性和主观自由还没有得到承认。黑格尔认为,在古代东方家长制国家、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及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中,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就属于这种性质。“市民社会”是知性的领域。知性的思维对它的对象“持分离和抽象的态度”,它赋予内容以普遍

6、性的形式,然而“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地对立着”。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已得到了承认,但它与普遍性却分离着、对立着,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外在的联系,没有达到内在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这种关系,是近代的产物。实际上,黑格尔指的就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是理性的领域。理性的力量在于,它能克服普遍与特殊的分离,把握住它们的具体统一。在“国家”阶段,个人与社会整体、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已经达到了这种统一。这种统一就是黑格尔国家概念的真实内容。它是最高级的社会结合形式,也是黑格尔的社会政治理想。可见,“伦理”的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表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发展的三个不同

7、阶段,也是人类社会结合的三种类型。三、“市民社会”是“外在的国家”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普遍性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形式的普遍性或“共同性”。这是知性所理解的普遍性。它“只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这种联结作用把独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干的个体事物总括起来”,因此,它“只是所有的个体事物被归属在一起和它们的共同之点”。黑格尔指出;“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这种性质的普遍物,表现为自发地支配人们经济活动的经济规律,人们出于相需相求和通过劳动分工而结成的经济联系之网,普遍的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法院、警察等公共权力,民主国家

8、里从原子式的个人中形成的多数人的意志,以私人福利为基础的公共福利等。第二,社会结合以私人利益为最终目的,社会整体以及它的公共权力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私人福利和个人的主观自由为职责。第三,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整体只有外在的联系,或“相对的同一,而没有真正的内在统一。市民社会是“私利的战场”,个人的主观特殊性获得了解放,个人自由地追求私人利益,而把普遍性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外在工具。普遍性只是在特殊性背后自发地起作用,在每个人都追求一已利益的关系中肯定自己,或者作为外在力量强加于特殊性。由于个人还没有认识到自己与普遍物的同一,因而他们与社会还处于互相分离的状态。普遍性对他们来说,还只是外在的必

9、然性。可见,“市民社会”做为社会结合的一种类型,其本质特征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分离。社会整体对个人来说,仅仅是“外在的”东西。黑格尔在概括“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时指出;“市民社会,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包括“需要的体系”,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这表明,“市民社会”是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统一,它既是社会,又是国家。黑格尔把它称为“外在的国家”,“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国家”和“知性所想象的国家”。有时干脆不加任何限制词地直呼其为“国家”。我们知

10、道,1718世纪的契约论学派就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一般译为“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概念;黑格尔也曾不止一次地把他的“市民社会”与契约沦学派所理解的国家相提并论。实际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或“外在的国家”,基本上与契约论学派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国家概念相同。首先,它们都以抽象的个人和个人的私有权为基础和出发点,国家被看作是保护私有权、私人福利和个人自由的工具。其次,它们在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相互关系上具有相同的特征。契约沦学派把国家视为消极的东西,人们服从国家是为了免除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的祸害,并以国家不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为前提。在这里,国家权力与个人权

11、利是互相对立的。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个人没有达到与普遍物的统一,仅把国家权力当作外在的必然性来服从。黑格尔试图通过“市民社会概念,将近代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综合进他的政治哲学体系之中。黑格尔承认知性思维的某种合理性,承认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历史作用,也承认主观特殊性原则是近代历史的必然产物,有其积极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他把“解放特殊性”作为“理念的无限权利”,把主观特殊性原则视为近代世界的本质特征。而“市民社会”正是主观特殊性得到充分发展的领域,因此,它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获得了一席合法位置。黑格尔与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主要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市民社会”历史地位

12、的理解上。近代契约论学派思想家无不把“市民社会”看作永恒的、合乎理性的社会或国家。黑格尔虽然承认“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但并没有把它理想化。他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概念的逻辑环节,三段式中的反题,一方面是为了吸收其合理性因素,另一方面是为了揭示它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指出超越它的必然性。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低于“国家”的伦理形式,它在“国家”中才有其真理性。它本身是不真实的,必须予以扬弃。这种扬弃是通过所谓“教育”的过程实现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使个人受教育的领域。在市民社会的生活实践中,个在追求一己的目的时,也必然受到普遍物的制约和支配。个人只有认识和服从这种普遍物,才能

13、实现自己的目的。在市民社会的活动中,个人逐渐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的存在物,认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社会中,以符合社会规律和国家法律的方式才能实现。黑格尔把这种意识和情感称为“伦理情绪”、“国家精神”或“国家感”。它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自觉统一。有了这种“伦理情绪”,社会结合就超出了“市民社会”阶段,达到了更高一级的水平,即真正意义上的“国家”阶段。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国家”概念的逻辑环节和历史前提。黑格尔的“国家”理想,完全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充分发展和内在矛盾得到解决的基础之上的。四、“真正的政治国家”在法哲学原理第267节,黑格尔使用了“真正的政治国家(derpolit

14、isheStaat)和国家制度”及“作为制度的国家”的概念。它们表示国家的客观实体或国家的有机组织,即广义的政府。它被黑格尔理解为一种狭义的国家。黑格尔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作为伦理发展的一个阶段,表示伦理的整体。它包括“政治国家”,但在外延上比“政治国家”大。这两种“国家”的区分虽然有时模糊不清,但基本轮廓还是清晰可辨的。黑格尔在谈到雅典国家时指出,“对于雅典人民,雅典这个名词含有两重意义第一,它指若干政治制度的一种复合,第二,它指代表民族精神和统一的女神。”雅典人对国家的两种理解也适用于黑格尔本人。前一个意义相当于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后一个意义相当于他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国家”是

15、黑格尔真正国家概念的核心部分。就其作为权力机构来说,它无疑来源于马基雅弗利的国家概念。但它与马基雅弗利的国家概念又有所不同。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作中介的体系。他用生命有机体来比附“政治国家”的组织,把有机性作为它的本质特征。这种有机性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国家最高权力的三个部分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是有机的;第二,整个国家从上到下,在政治上组织成为一个牢固的整体,人民作为“等级要素”结合进政治国家,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这样,国家内的任何特殊部分,都被视为国家有机体的器官,个人、社会集团和社会组织,都是这个有机体的细胞。它们的存在以整体为基础和前提,并共同趋向于整体的目的。经过黑格尔的改造之后

16、,“政治国家”的本质便不再是赤裸裸的权力,而是有机性了。五、真正的理性“国家澄清了“外在的国家”和“政治国家”概念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而分析黑格尔的真正的国家概念了。通过与上述两种国家概念的比较,就可以揭示黑格尔真正国家概念的涵义。这个真正的国家概念就是被黑格尔置于伦理最高阶段的“国家”。1在内涵上,“国家”是比“外在的国家”更高级的社会结合形式。黑格尔使真正的“国家”(即理性的国家)凌驾于“外在的国家”(即“知性所想象的国家”)之上,作为最高级的伦理形式。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物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在“外在的国家”中,普遍物与特殊性也有某种统一,但它是相对的统一,实际上两者是互相分离的。在“国家”中它们才达到了内在的具体的统一。在“国家”阶段,普遍性已经具有更高级的规定性。它既不同于在契约中表达出来的共同性,也不是市民社会中的抽象普遍性。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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