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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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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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入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 药品销售给患者。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关于不合格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责任:(一)药剂科主任负责本制度的管理、指导工作。(二)药房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四、主要内容:(一)不合格药品指购入过程中出现的: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规定的假药、劣药。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3、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4、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5、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二)不合格药品还包括:1、药房库存过期、失效、淘

2、汰、虫蛀、变质、破损的药品。2、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3、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三)发现与第一条相符的不合格药品,不得购入和销售。(四)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相应药品检 验所检验。(五)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库房管理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 并报药房进行复核,经药剂科主任确认为不合格品的,应拒收。(六)药房工作人员(含中药)每月日对储存的药品质量进行一次质量的养护与检查,经确认为不合格药品报药剂科主任,将其存入不合格品区(红色标 志)。该批号药品不得继续调配和销售。同时应建立以下记录:1、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等不

3、合格药品登记本。2、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登记本。(七)对于假劣药品、质量可疑药品、出现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停止购入和 销售,就地封存,不得退换货,并向药监局报告。(八)对于过期、失效、虫蛀、变质等一般不合格药品,由药房填写不合格品 报损报废申请单,经药剂科主任核验,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销毁。(九)药品的销毁,应在药剂科主任的监督下进行,应有销毁工作记录,销毁 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深 埋,燃烧等方式。(十)抢救室的急救备药,病房的急救备药,科室备药,应按本制度由各科室 负责人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药品报药剂科主任核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后, 遵从本

4、制度进行销毁。(十一)药剂科主任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和归档。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二)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不合 格。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1) 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 药品。(2) 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包装污 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报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3)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4) 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品定义的。(5) 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药品。3、不合格药品一旦确认,即不能再销售,将不合格药品

5、移入不合格区,并做 好“不合格药品台帐”记录.4、入库验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管理 员,由质量管理员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5、在储存、养护或出库时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立即挂黄牌暂停销售,填 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交质量管理员复验。复验合格,摘除黄牌;不合格, 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填写“药品质量处理通知单”进行处理。6、在门诊陈列、检查、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停止销售,立即下柜。7、凡药监局公告或发文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药 品,应立即清查,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内,按要求上报。8、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均应及时报质量管理员,

6、质量管理员每季度对 不合格药品进行汇总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制定处理和预防措施.9、对于包装破损或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合格药品,可由采购员根据协议及 时联系退货处理;对过期失效药品、超过供货商负责期的有质量问题药品、属假 劣药品范围的不合格药品应报废,并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 理。10、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2、假药、劣药以及“三无”药品。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二、退

7、货药品的确认1、滞销药品。2、有效期在个月内的药品。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三、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均应专库或划区单独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 标记。四、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 量、来源、检查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五、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六、退货药品要核实退货原因,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报请药械科主任批 准,作出妥善处理。七、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2)

8、假药、劣药以及“三无”药品。(3) 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4) 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5) 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退货药品的确认(1) 滞销药品。(2) 有效期在个月内的药品。(3) 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3、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均应专库或划区单独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标 记。4、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 量、来源、检查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5、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6、退货药品要核实退货原因,

9、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报请药剂科主任批准, 做出妥善处理。7、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律按报废处理。2、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 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 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3、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 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

10、批。4、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5、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报废库中,待药监部门年底统一销毁。6、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 康。7、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 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8、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 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9、在进行药品销毁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 并有两人签字。10、对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 药监局监督

11、销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 为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2.1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3.职责3.1 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施监控管理,行使药品质量的确认权、不 合格药品的处置权。3.2 采购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退货等处理。3.3 保管员负责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存放。4.内容4.1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 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4.2 不合格药品的范围4.3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4.对不能退货的药品,经质量管理小组审批、签字后,退回药库,由药库人员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进行统一销毁,对特殊管理药

12、品必须在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记录。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三)1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 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 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3 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 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3.1 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3.2 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3.3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4 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

13、发现不合格 药品,应存入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 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 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挂红色标识。6 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 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 等待处理。7 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7.1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搜自处 理、销毁不合格药品;7.2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 单据;7.3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 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8 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 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9 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 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10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 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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