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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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联合巡查机制,不断提升公路养护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路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养护生产力水平,提高行业管理效能,提高公路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大队辖区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形成密切协作、权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行顺畅、管理高效的公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路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公路服务。二、工作内容(一)强化路政、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各自职责,努力促进路政为养护保驾护航,养护当好路政“千里眼”的良好联动局面。(二)强化路政与养护巡查工作间信息互通的联

2、动机制。即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路肩、桥梁等有病害或出现路面污染情况时,及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清理维护,确保路面洁净、美观;养护人员在公路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损害路产路权行为时,第一时间通知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三)强化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优势互补,有效应对路面突发事件。养护人员在路面保洁及小修保养施工等养护工作中,路政人员利用行政执法优势为养护工作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防止养护作业进行时的各类突发事件;养护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机械及人力优势,协助路政部门做好执法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遇有特殊气候、特殊路段或出现公路塌陷、水毁、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安排

3、道路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互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同时完成其它相关工作。(五)完善联合巡查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路段,养护、路政分别将责任落实到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视其情况轻重,月度考核给予相应的绩效兑现。三、具体方法(一)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加强内通外联、团结协作,提高巡查质量,保障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二)养护管理人员和路政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乱堆、乱放、污染公路、堵塞水沟等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当事人予以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若确

4、无当事人的,路政人员应及时书面告知养护部门及时进行清理,以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三)养护人员在日常巡查中,若遇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或者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路政人员现场查处并协助路政人员处理好路面污染,以确保洁、美的公路环境。(四)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坑槽、示警防护等附属设施缺损或由于发生路政事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填写巡查信息告知单及时告知站养护科,养护科应及时安排予以修复,消除不安全隐患,如不能及时修复的,养护科应通知养护部门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严重的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

5、工作,提示车辆安全通行。(五)路政大队在处理路政事案中,对于路产损坏情况应及时告知站养护科并上报市处路政科,确保有资金能够及时修复损坏的路产。(六)若遇雨雪等恶劣天气,路政与养护管理人员应同时到达危险路段,路政人员负责疏通交通,养护管理和生产人员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七)养护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有路政违法事案和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同时告知管辖地路政大队进行查处,涉及路产损坏的,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八)在日常养护生产工作中,若遇外围阻挠、干扰正常作业秩序者或需交通管制时,路政大队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积极配合养护生产工作,保障正常养护生产作业秩序。(九)公路

6、养护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路政事案要立即制止,并向路政人员报告,若发现不及时制止或不上报的,将追究养护责任人的责任;(十)公路养护责任人发现路政事案报告了责任路政员,路政员没有及时到场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追究路政员责任;(十一)路政事案的制止、上报、查处,养护和路政双方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十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路政人员对辖区国省干线联合巡查,每周1次;养护责任人对养护责任路段的巡查每天1次,发现路政事案,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路政人员并详细记录。路政大队上路巡查时要联合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一起巡查,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上路巡查时要联合路政大队路政员一起巡查。(十三)养护管理人员及路政员均实现包班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各自包班辖区内出现的养护、路政事案及时处理完善。(十四)对于养护、路政管理人员巡查不到位,或因联勤联动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或出现不安全事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四、附则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制度、办法中如有条款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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