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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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供货合同项目名称: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电梯供货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方就_项目电梯供货的有关 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供给甲方电梯(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和价格清单)。第二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电梯和轿厢装饰费、包税费、包运输和包装费、包保险、包现场检测费、包装卸、包质量、包通过验收(包通过甲方 和当地技术监督局、质监站验收和其费用)、包风险、包售后服务和其它意外风险等费用的承

2、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制造图、材料,承接电梯的供货。本合同的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2、结算程序:在自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验收(本验收是指电梯安装完成后,通过当地或北京市技术监督局针对本工程电梯的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完毕且甲方确认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正式竣工验收、结算和当地技监局、质检站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完成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取得竣工备案验收表后,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最 终结算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第三条 交货地点、时间、条件和方式、运输方式和包装等1、 交货地点: (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本合同甲方指定的交

3、货地点就 是合同履行地。2、双方同意按以下的第(2 )种方式确定合同供货时间:(1) 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60天内,乙方将国产电梯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2) 按甲方的发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电梯运到甲方指定的具体地点,具体以甲方发货通知为准。关于变更供货的特别约定:甲方如需变更电梯规格或变更原设计建筑物尺寸时,应于电梯预定交货日期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交货日期相应变更;甲方如需提前/延期交货时,应于电梯预定交货日期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如延期交货超过180天,双方可书面另行协商;若甲方不能确定具体交货日期,须书面通知乙方暂停生产,待甲方重新要求出货时,需提前50天书面通知乙方

4、。3、 运输方式和包装(包括卸货和进仓):由乙方负责运输,全部货物须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件包装中应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一套。包装应适合于国际、国内、长途运输,并有 良好的防潮、防震、 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 妥而引起货物锈蚀、 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应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运费和与运输有关的费 用已包括于电梯货款中。4、交货条件:(1)合同签定后叁天内,甲方须提供正确土建图纸,供乙方绘制电梯确认签认图,交甲方签认。甲方在收到乙方图纸后柒天内确认签认并交至乙方,作为乙方排产和交货的依据(甲方确认签认图和 选色表与交货需要

5、日之间的期间不得短于60天,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则期限重新计算)。(2) 乙方在生产前应对现场电梯井道和电梯机房等相关全部数据、尺寸进行现场逐一复查、确认, 施工现场与图纸数据完全符合,并对此负责。自行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用和损失。(3)甲方已按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日期交货。5、乙方须配合甲方要求和土建情况进行设计、制造电梯,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合同的供(提)货 期,如有异常(包括推迟基建期、暂缓基建、停止基建和与电梯有关的变更)情况,应和时以 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供货期间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交货时间,经甲、乙双方签 证认可调整,以此确定交货日期。6、

6、 货物交付:货物运至现场,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3项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完成交付。7、国内组装电梯如有进口部件,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四条合同总价款和付款方式1、 合同总价款:本合同设备固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合同价款调整:(1) 因履约过程中市场行情变化而导致价格波动(如原材料、能源、人力成本等),以和其它因 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价格变动时,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均不予调整。(2) 合同签订后,材料、设备单价不再调整,但如发生设计变更、洽商,则应由乙方提出报价, 甲 方进行最终确认。(3)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减费

7、用计算即结算方式如下: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工程量,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工程量,可以参照类似单价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乙方报价,甲方审核确认为准。(4)乙方应按本合同包干总价所包含的工作项目完成工作,如包干总价范围内有未完成工作项目,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2、付款方式:(1)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2)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每批电梯到达现场时间(至少提前45天)通知乙方排产,并在发出排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总价款的

8、25%作为货款;(3) 电梯发货前30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货款的40%作为出货款;(4) 在电梯安装完毕, 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和当地技术监督局和质监站验收合格,并取得运行许可证、备案验收完毕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电梯货款的10% ;(5) 在自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验收完毕后进入结算程序,结算程序按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结算完毕后,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其中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乙方须在甲方支付合同尾款前提供结算总价5%的银行质量保函,其有效期为甲方在三年保修期满,并且甲方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

9、结手续后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当甲方所购电梯分批验收、交付使用时,除合同预付款外,甲方可根据价格明细表分批分期付款,但所分批次请款前乙方需上报经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批次数量)。3、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4、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5、 以上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 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 经甲方审 核确认后付款。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无 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工程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提交本合同经

10、双方盖章签字后,乙方应在10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若乙方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且所涉和的有关经济、 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本工程履约担保按如下第 (2) 种方式缴纳:(1) 履约保证金方式乙方可以以现金、支票、转帐、电汇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2) 履约保函方式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20%,保函格式须为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内容经甲方所认可的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须确保自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 验收证书后28天内有效。2、履约担保的返还(1)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取利

11、息。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分阶段退还:(i) 工程形象进度完成 100%并且乙方退场后 30天内,退返50%工程履约保证金;(ii) 乙方取得由甲方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30天内,退还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对工程履约保证金作相应处理:(1) 签订合同后,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ii)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2) 履约保函的返还乙方以履约保函方式向甲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 乙方取得由甲方颁发的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 28天内退返;若乙

12、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直接向保函开具单位提取履约保证 金,而无须征求乙方的具体意见。第六条质量要求和验收、质量要求:(1)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二:电梯技术规格表附件三:电梯主要部件清单附件四:电梯功能表(2)乙方承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 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且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该产品是合同约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的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电梯制造安全规范、技术条件。2、验收(1) 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规范依据为: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 )。上述规范如有

13、修订,应按照本合同签订时的最新版本执行。(2) 产品的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数量、规格、型号和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 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3)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 计文件对产品的品牌、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和相关材料的国际、 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并移交给甲方。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 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

14、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国内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4 )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北京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七条保修条款1、本产品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乙方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终身维修服务。2、 本合同设备、系统的免费保修期为 U年,自电梯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算起。免费保修期内,每月电梯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3个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在4小时内维修完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

15、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因甲方人为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和时派员维修或未在规定时间维修完毕,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对保修责任产生纠纷,由北京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 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4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现场对设备、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 解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并且每次服务都 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4、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和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 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5、 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 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以成本价维修更换。6、在保修期内因乙方电梯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和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并赔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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