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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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工作内容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4、负责_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

2、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_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_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3、。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_%。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

5、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

6、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

7、育和培训工作。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

8、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三)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

9、、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_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_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_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2.管理与监督_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

10、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3.防护措施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11、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_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12、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3.10对从事职业

13、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_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4.监测与监护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4.2监测与监护周期: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

14、不低于_%。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5.职业病管理5.1职业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5.2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通知本人,并及时进行治疗。5.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在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效期内,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医治无效死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因公处理。5.4职业病经治疗痊愈,不能再享受

15、职业病待遇,如治疗后又复发的职业病,仍可享受职业病待遇。5.5安全监察部按有关规定组织的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凡无特殊原因者,都必须接受检查。5.6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疗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5.7对一时不能确诊的职业病或在职业病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疾病,在住院观察,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直至确诊或否定职业病即分别处理。5.8确诊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司提出的意见,安排进行医治或疗养。在治疗或疗养后确认不宜从事原工种的,所在单位应尽早安排脱离原岗位,或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在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也应及早安排脱离原工种。5.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5.10被诊断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5.11参与诊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附则6.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6.2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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