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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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工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工程流动资金,并承诺共同遵守。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工程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工程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

2、用途合规,还款明确、合法;借款工程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工程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工程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老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工程、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

3、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展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催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

4、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展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假设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5、(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 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方案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6、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以下条 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

7、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 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监视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 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 件提取和使

8、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承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展监视、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以下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立方

9、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

10、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构造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展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穿插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效劳、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

11、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视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工程建立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工程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工程进度与工程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展分析、检查及监视;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平安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顿发放借款、宣布

12、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 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 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到达发放条 件、支付条 件的,贷款人有权停顿

13、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 件下,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

14、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 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以下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 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顿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

15、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归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 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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