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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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DD6G9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的进口电 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 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

2、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 进出口商品报验 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 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 报告等有关内容。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 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 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 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3、 i(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 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 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 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 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 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 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 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

4、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 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 应向承运 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 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 口岸检验确有 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 定出证。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 损,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等是否齐全。第十二条性能检验(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

5、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 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期检验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 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 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 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井下供电电缆敷设的管理规定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C6012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一、电

6、缆必须悬挂(1)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大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担电缆重量,并不得 损坏电缆,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松弛度,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有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带上。三、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m四、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电 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品。五、如果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 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离。

7、六、电缆与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电缆不得带电。七、巷道中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否则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0.1m以上地方。0.1m,高八、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之间不得小于 50mm。临时电缆安全管理规定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BB379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为保证施工与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电缆的敷设,特作如下规定:1、临时线路应使用干式护套电缆或线,移动电缆应使用橡套电缆。2、敷设方式:临时电缆敷设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架空、沿墙(或支架等)吊挂、桥架

8、敷设、埋地敷设等方式。移动式电动工具电缆(包 括电焊机二次线)在架空确有困难时可沿地面(不含地面)敷设,但 必须针对现场情况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电缆损伤,长度不得超过10米,其它电缆一律不准随意、随地敷设。3、架空及吊挂均不低于2.5米,过路电缆有龙门架的不低于龙门 架底高度,无龙门架的主要马路不低于5米,其它马路不低于3.5米。4、电缆架空、吊挂固定不得使用金属裸线,应使用绝缘线、麻绳、 绝缘带等柔软的绑扎线绑扎牢固,不得损伤电缆外护套。5、合理选择电缆敷设路径,即不要影响设备操作及交通,又要注意 美观、安全,不得随意拉扯。尽量远离热力管线,最小净距离不得小 于0.5米。6、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米,埋地电缆周围100mn用细沙土填 充,上面铺一层砖。7、电缆接头做好绝缘,室外做好防水,使之牢固可靠,并不得承受外力8 、电缆送电前用摇表摇测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0.5 兆欧。9 、每条临时线路由使用单位落实专人管理,注意防护看管好,用完 及时撤掉。10 、在易燃易爆介质存在的场所,禁止使用高温照明灯具,必须使 用防爆灯具,防止发生爆炸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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