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登记结算公司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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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产品登记的种类一、产品初始注册登记1、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产品设立后、在相关的交易所发行之前,本公司根据产品受托人提供的由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设立核准文件,办理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 2、办理初始注册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申请办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书; (b) 监管部门关于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c) 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表; (d) 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设立相关的协议、协议附件、备查文件资料等; (e)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法人执照副本、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

2、人许可证及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3、办理初始注册登记原则: (a) 凡监管部门规定某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就其设立办理登记,则产品受托人按该有关规定可于产品设立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b)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 (c)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产品名称和代码,并根据发行文件就产品设立及产品要素等方面内容予以登记。 (d)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后,本公司为受托人出具初始注册登记(产

3、品预注册)证明函,以供受托人向交易所申请发行。 4、 初始注册登记表二、补充登记1、以下情况需要申请办理补充登记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的受托人、受益人,应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产品补充登记。 2、办理补充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补充登记申请书; (b) 监管部门关于产品设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c) 登记表 (c1)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表; (c2)补充登记表。 (d) 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设立、发行、交易各环节相关的协议、协议附件、备查文件资料、交割手续等; (e)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受益人法人执照副本、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资产

4、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及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3、补充登记的办理说明 (a) 已经实际发生的有关产品设立、发行、交易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手续,可作为本公司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办理补充登记的事实依据; (b) 本公司就产品所办理的补充登记,应当与产品所实际发生的设立、发行、交易等实际环节相符,并就相应环节的补充登记出具与最后一个登记环节相对应的补充登记证明文件,比照本细则中有关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发行结果登记、交易过户登记等规定予以办理。 (c)在办理补充

5、登记时,如果涉及已发行的非标准化产品,应同时进行转换登记使之转化为标准化产品 (d)补充登记后,本公司为受托人出具登记证明函,以供受托人向交易所申请发行,或与交易所衔接提请交易。 4、 初始注册登记表以及补充登记表三、发行结果登记1、产品发行结果登记的两种情形 (a) 采取一次性认购、按受托人关于资金支付进度要求分期支付认购资金的,认购中标产品将首先全部登记与托管在认购中标人在登记机构的产品账户,并全部予以冻结。当认购中标人按受托人关于资金支付进度要求分期支付认购资金后,登记托管机构将对认购中标人每一期按要求支付的资金额所对应数量的产品予以解冻,并由登记托管机构向认购中标人出具交割凭证,认购中

6、标人方有权对已解冻的产品进行交易申报等处置。 (b) 采取一次性认购并全额预支付认购资金的,认购中标产品将全部登记与托管在认购中标人在登记机构的产品账户,并由登记托管机构向认购中标人出具交割凭证。 2、发行结果确认登记的办理说明 (a)产品发行结束且发行规模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最低募集份额的,本公司将认购人中标产品登记在认购人在本公司的产品账户。 (b)结算银行出具认购缴款确认书、托管银行和独立监督人出具发行募集资金汇缴确认书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将完成发行结果登记,并将交割凭证信息传递给认购中标人,以供其打印,向受托人、发行产品的交易所、托管银行和独立监督人出具发行结果登记证明。四、交易登

7、记产品买卖成交后,针对产品在相关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引起的受益人变更,由本公司办理交易过户登记,并出具交割凭证。 交割凭证可由结算参与人直接打印,非结算参与人的交割凭证,由代理的甲类结算参与人代为打印传递。五、非交易过户登记1、非交易过户登记一般限于以下情形: (a) 司法扣划过户; (b) 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c) 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2、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则认定的其它情形。 2、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以及因司法冻结、质押等引起的过户登记手续,应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及其所载明的相关数据进行。六、分红付息登记因产品分

8、红付息,由本公司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分红付息登记。有关该类登记应根据本细则有关分红付息结算流程办理。七、清退注销登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清退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清退相关款项,本公司据此办理清退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如下: (1) 本公司接到清算组织送交的清退方案及受益人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后,开始准备办理清退注销登记。 (2) 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根据清退方案及交易所传来的已退出交易通知,按照受益人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终止日持有份额比例和可供分配权益总额进行清分计算。 (3) 清分计算数据由清算组织进行确认。 (4) 经确认的清分数据由本公司传递给相关结算银行、托管银行。 (5) 结算银行进行清算

9、分配资金划付,资金划付结果通知给受托人、本公司、相关托管银行。 (6) 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销,本公司将产品注销信息报送监管部门。(7)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本公司网站及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产品登记 产品登记是指登记结算机构建立和维护产品受益人名册的行为。产品登记是关于受益人的产品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变动情况的记录;是确定或变更受益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环节;也是规范产品发行、交易过户等环节的关键。产品登记主要包括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预注册)、发行结果登记、交易过户登记、分红付息登记、产品清退登记。公司会员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会员、乙类结算参与人会员。 1、甲类结算

10、参与人的业务活动基本准则如下: (一)权限 (1) 自营业务。甲类结算参与人可就保险产品自营业务进行账户开立、登记、托管与结算等相关活动,直接同本公司、交易所及结算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2) 代理业务。甲类结算参与人可接受非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代其在本公司以非结算参与人自身的名义开设受益人产品账户,并根据非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办理交易结算。 (二)参与方式 (1) 与本公司、交易所、相关结算银行签署登记、托管、结算关系总协议(下称“结算关系总协议”),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办理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协议(下称“业务协议”)(含应与非结算参与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2) 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应分别设立独

11、立账户进行业务操作和管理。 (3) 甲类结算参与人自行进行业务操作,自营账户的保险产品直接在本公司登记、托管。 (4)非结算参与人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进行业务操作,账户中的保险产品直接在本公司登记、托管。 2、乙类结算参与人的业务活动基本准则如下: (一)权限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办理自营业务。 (二)参与方式 乙类结算参与人可就保险产品自营业务进行账户开立、登记、托管与结算等相关活动,直接同本公司、交易所及结算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托管的相关操作 一、本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托管,产品托管通过产品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就其自营产品进行托管。

12、非结算参与人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将持有产品托管于非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产品账户。 二、本公司设立的电子簿记系统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包括存入、保管、提取、转移过户、限制转移等环节,以簿记系统的记录结果确认其效力。 三、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确保其所代理业务得以安全、准确、及时进行,并对被代理客户及产品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被代理客户本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依法查询外,甲类结算参与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客户的业务情况。四、非结算参与人如需将其所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代理关系从一个甲类结算参与人转到另一个甲类结算参与人,必须变更代理关系 登记托管账簿的管理 本公司电子簿记系统自动生成账簿,用以

13、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受益人产品账户的产品业务活动。 (1) 账簿种类。 (a) 甲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账簿; (b) 乙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账簿; (c) 非结算参与人名下业务账簿。(2) 账簿要求。 (a) 本公司就同一受益人名下不同产品,分别建立不同资金来源的产品账簿和单一产品账簿。 (b) 产品账簿及其簿记内容包括其中的相关数据,应当同步反映在本公司的相关账簿及其簿记中。 (3)账户电子簿籍档案建立、保存与查询 (a) 产品账户和对应的各类产品账簿及其中的簿记内容,属于本公司为投资人建立的账户电子簿籍档案。 (b) 簿籍采用电子户头与电子账册形式建立与保存。 (c) 账簿适时进行自动化备

14、份,以确保账簿账册及其簿记内容包括其中数据的安全。备份应当采用本地备份和异地灾备系统同时备份的方式进行。 (d) 当事方须凭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司法文书进行查询,并有权通过客户端查询、打印与其托管结算业务关的单证、帐表,查询有关市场信息及账户的各种信息。 (e) 托管银行可根据需要查询其托管事务项下的相关产品的电子簿籍档案。独立监督人亦可根据需要查询、检查所监管产品的电子簿籍档案。 (f) 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检查本公司的电子簿籍档案。 产品托管 产品托管是指受益人将持有的产品委托给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其代为处理有关产品权益事务的行为,使受益人权益和产品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托管的原则是对

15、产品实行中央存管的办法,并按每一投资者开设的产品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数量及变更情况,对存管后的产品,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变更时不签发实物产品,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托管的职能包括:为委托人进行产品权利管理、实物产品保管与产品权益监护的行为、提供产品权利登记、实物产品的存提、产品转账过户、代理支付利息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查询服务。主要结算环节介绍 一、发行与认购结算:是指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受托人在交易所平台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条件的认购人在交易所平台上认购,因涉及到认购资金缴付、发行认购费用缴纳、认购产品过户等需要进行结算。 二、交易结算:是指在因流通、价值提升、盈利等需要而选在交易所平台上买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因涉及到产品过户、利息清算、费用及价格清算、资金划付等需要进行结算。三、分红付息结算:是指按照产品的特点和要求,涉及到分配红利、支付利息时,需要由受托人核算应分配或支付总额,并由登记公司按照权益份额进行实际分配的过程。四、清退结算:是指产品停止交易后,对产品及剩余权益进行清分计算及分配的过程。清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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