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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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答记者问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其间,经历2007年、2012 年、2017年民事诉讼 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 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 的、更高的要求。为

2、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 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 的安排,我们在2015 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 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 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

3、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公正 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诉 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 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 合程序公正”的目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 化的重要内容。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全面修改,证 据制度是修改的重要内容。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 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作了原则性解释。修改决 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

4、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 践需要,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通过民事证据 规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 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 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进一 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共115 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

5、民事证据规定共 100 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 的 11 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 41 条,新增加条文 47 条。主要内 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 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特 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 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 2015 年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 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决定

6、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 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 出命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 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 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 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 现真实的需要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 任的效力。原民事证据规定第8 条对当事人自认规则作出规定,对于统

7、一法 律适用尺度、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十几年来审 判实践的检验,原有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修改决定在第 四项至第十项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 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 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 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 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改决定还对共 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

8、证人虚假陈述和 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诚实信用原则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民事诉 讼主体的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精神,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 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 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 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 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是2012 年民事诉讼法增

9、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 年民 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 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在第 15 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在第16 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 求,在第 105 项、第 106 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 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三、贯彻执行修改决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修改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提 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当注 意以下问题:(一)要准确

10、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 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始终以 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为主线。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 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 任不管。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 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 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而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 用。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96 条第1 款之外的事实,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 查收集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加强释明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 人举证的指导,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利。(二)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 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 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 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 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 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

12、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 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 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 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 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三)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 规定的衔接问题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根据 2012 年 民事诉讼法和 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 制度和规则。对于一些已经吸收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原民事证据规定 的内容,修改决定也有所调整。因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修改决 定与已有司法解释的不同,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内在逻辑,做到准确理解、 正确适用。由于修改决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原 则上不再规定,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 容。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 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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