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方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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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制度(方针、原则)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 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三 十五号2010年 10月 28 日通过,自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第三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确定原则的 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治国安邦的大计,必须以正确的方 针作为指导。多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险之路, 这其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特别是认识到在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面对复杂纷纭的矛盾,要优先解决制度“从无 到有”的问题,弥补制度缺

2、失;继而解决覆盖面“从小到大”的问题, 将更多的人纳入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稳步解决保障水平“从低到 高”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将这些经验 加以提炼与概括,形成12 字方针。将 12 字方针写入社会保险法,通 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广覆盖广覆盖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要广,使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 社会保险制度中来。坚持广覆盖的方针,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 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看,社会保险范围是逐渐扩大的: 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单位职工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从就业相

3、关人员到非从业人员,从城镇人口到农村人口。 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其目标是做到使人人享有“老有所 养”、“病有所医”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与就业相关 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职业人群。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将进 一步推动各项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真正实现“广覆盖”的目标。二、保基本保基本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待遇以 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 原则。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除了客观条件的制约 外,“保基本”还有两个作用:一方面可以防止超出现实可能的过高 标准造成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就某些保险 而言,如失业保险,可以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

4、分依赖社会保险,而 放弃以劳动为本的生存方式。当然,“基本”水平也不是恒定不变的。 社会保险待遇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当保持一种“水涨船高”的正 相关关系。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人均收入的增长,应当不断提高基 本社会保险待遇。三、多层次 多层次就是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还可以建立补充保险 。 社会保险的多层次表现在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人寿、 健康保险也是更大范围上的补充保险。四、可持续 可持续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应是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 。尤其体现为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能够实现长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行,特别在人 口老龄化高峰

5、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 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过重的缴费负 担。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是对 “保基本”方针的具体化 。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 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保 险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保险不可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发展水平。这两者的关系是,只有经济社 会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才能有发展的基础,社会保险水平必须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社会保险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 的环境,减少个人的后顾之忧,提高消费预期,从而扩大内需,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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