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法学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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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总论I1. 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 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凡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称为本代理,又称初代理。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新大纲新增知识点1. 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2. 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2)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

3、物管理团队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之实体为目的的权利,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分配,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 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5.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定限物权。(1) 担保物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得

4、到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6.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1) 动产质权的设立设立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并且还必须移转动产的占有。(2) 动

5、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动产出质后,出质人仍然有权处分已经出质的财产,此外,出质人也可以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出质人不应当享有此项权利。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转质权;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优先受偿权。7.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8. 占有占有概述和占

6、有的保护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可以成为物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动产物权移转的外在表现。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

7、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大纲新增知识点1债的保全:债的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8、债权。 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代位权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经人民法院审理

9、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经法院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债务人所

10、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行为人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第一,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第二,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第三,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四,债

11、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 撤销权的效力:第一,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二,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2.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的概念;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

12、效力);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1)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2)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效力: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

13、。同时,从权利随之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将债务全(3)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

14、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的义务。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3.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概念;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消灭的原因: 清偿:是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提存:指由于

15、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4.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1) 成立要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2) 行使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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