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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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篇) 书目 水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支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照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须要复查和医学视察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支配其复查和医学视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平安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体检机构的要求支配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视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

2、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状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托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水泥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

3、,总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担当。 二、任何部门不得支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规定的期限妥当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照实、无偿供应,并在所供应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

4、支配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石油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爱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当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全部从事劳动的员工。 其次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当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

5、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状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需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托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照实、无偿供应,并在所供应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

6、当保管,保证档案平安。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平安和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

7、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供应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

8、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学问和管理实力,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学问,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

9、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扬教化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

10、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刚好、照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

11、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阅历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 职业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

12、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化、指导从业人员根据运用规则正确佩戴、运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常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运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

13、设施应当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其次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刚好向从业人员公布。 其次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觉作业

14、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其次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平安操作和维护留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其次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平安运用留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急物品标识。 其次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运用国家明令禁止运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其次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纳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爱护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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