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1年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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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1 年第一批)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 法犯罪,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加强执法人员执法效能,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联动工作机制,结合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 我市集中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 违法犯罪行为。 自 2021 年 8 月起,我市将对部分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共 4 起,案例如下:案例一太原市小店区东业机械维修部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 施造成渗漏案【典型意义】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 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问题

2、导向,始终保持高度敏 锐性和警觉性, 对非法处置、非法排污突出环境问题予以强 力打击。【案情简介】2021 年 4 月 8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 对位于小店区北格镇辛村村西路南太原市小店区东业机械 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维修部主要从事普通机械维修、加 工、建筑机械租赁等业务,维修拆卸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机 油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正在进行维修拆卸作业,检查发现,1该维修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现场地面未做防渗处理, 地面流失大量废机油及其混合物, 危险废物未形成制度化管 理,未设危废暂存间, 无台账、无法提供转移联单,废矿物 油收集桶存放混乱。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 正

3、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单位对上述不规范行为立即改正。 同时,对现场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查处情况】该维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 项的 规定,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 项规定, 将 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涉案五人处以行政拘 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案例二山西升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典型意义】重视群众举报, 加强日常巡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 速出击, 环保、公

4、安密切配合,出重拳、下狠手, 积极解决 群众身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 达到查处一起, 震慑一片的 效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2【案情简介】2021 年 6 月 11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接到群 众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小店区武宿枢纽太旧纪 念馆北 100 米院内的山西升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检查发现: 该公司主要从事再生物资回收业务,2021 年 4 月底安装 1 条泡沫熔炼加工生产线, 回收生产再生 EP 颗 粒。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产生的废 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要求该单位对

5、上述不规范行为立即改 正。同时,对现场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 责令其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 条第(三) 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 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太 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 对涉案的 1 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 罚决定。案例三山西时川物流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案3【典型意义】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非法转移、非法倾倒、非法处置、非 法排污等

6、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快速开展调查取证、 收集完整 证据链、 从严查处、依法进行案件移送, 与公安部门协调配 合、 各司其职,有力打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案情简介】2021 年 4 月 25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执法人 员对位于小店区刘家堡乡西里解村的山西时川物流有限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物运输, 现场检查 发现: 该企业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 厂房内存有大量油桶, 西侧安装有两个铁制池, 用 于废旧机油过滤, 靠东的池子为空,靠西的铁池内约存有八 分之一的废机油。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 为,并立即组织一家有资质的机构对现

7、场废机油存量进行计 量。经过磅,桶内废机油有 2.082 吨,铁制池内废机油 0.262 吨,现场存放废机油量共计 2.344 吨。【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 将 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涉案的 1 人处以行政 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4案例四山西省太原市刘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 置危险废物案【典型意义】跨省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快速反应

8、, 精准联动, 多方 配合,精准打击。 应急处置及时, 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案情简介】2021 年 4 月 22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以下 称娄烦分局) 执法人员在娄烦县马家庄乡现场检查时, 发现 马家庄村乔林沟内倾倒有大量黑色粘稠物伴有刺鼻气味,随 即报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寻求技术支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勘察,判断黑色粘稠物疑似危险废 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遂立即启动联动机制。2021 年 4 月 23 日,娄烦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娄烦 县公安局,并委托检测公司对倾倒现场的黑色粘稠物采样, 经现场快速检测发现该黑色粘稠物呈强酸性, 初步认定为危 险废物。同日

9、,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 并将案件报 送至太原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对相关 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经查, 本案涉及山东和河南等省, 山西娄烦县境内共有 3 处危险废物倾倒点, 合计约 3630 余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会同太原市公安局联合开展跨省调查, 溯源娄烦县境内倾倒 的黑色粘稠物系山东某石化企业产生的废油渣非法转移至 河南某企业进行非法处置后产生的二次油渣。根据采样鉴定5结果, 该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太原市娄烦县人民政府 已启动环境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污染调查和应急处置工 作。【查处情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 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 年 4 月 23 日,娄烦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同日, 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 并将案件报送至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公安局正在组织跨省侦查。截至目前,已批捕 21 人, 取保候审 10 人,网上追逃 2 人,刑拘 1 人。目前案件仍在进 一步侦办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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