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服务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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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关分公司“四位一体”服务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普法工作,推进普法教育开展,增 强全司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指导本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生 产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普 法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推进系统内部法治化建设,抓好本单位内 部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围绕依法履行工作职能,向全体干部、职工、 客运承包人、驾驶人等宣传据以履行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推进 社会普法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职能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优势, 向职工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自觉承担 起应尽的普法

2、工作社会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客运承包人及从业 驾驶人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保障第四条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一)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为有效推进普法工作,特成立普 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统筹、部署、监督和落实分公司普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普法宣教科。(二)争议调解委员会。分公司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分公司工会委 员、安技科成员、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下设劳动争议和服务质量投诉调解小组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小 组。两个调解小组分别设在工会和安技科,分别对职工维权、旅客投 诉和道

3、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调解。(三)普法宣教科。普法宣教科设在客车对,由分管安全副经理 任科长,分管客运站副经理任副科长,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普法宣 传教育指导工作,客车队成员和客运站站长具体开展普法教育落实工 作。第三章 法治宣传和教育制度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我司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为中心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 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要求,进 一步在全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法治精神,加快推进建 设法治企业,构建和谐企业。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一)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

4、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包 括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和职工 及从业人员息息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措施,不断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二)突出生产经营典型的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各级部门、各单 位在严格执法、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强化“一岗双责”、推进创新 等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引导和带 动作用。(三)突出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春运”、 “安全生产月”、创建“法治企业”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 展各

5、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和从业驾 驶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四)强化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 各类临危处置措施及安全常识培训,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 保护和自救能力。第七条 宣传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一)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科室、各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普法工作。(二)宣教科要根据单位自身实际,认真制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好工作。(三)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宣 传工作要求实效,培训工作要确保时间和质量。第三章 调解制度 分公司所有争议事项均由调解委员会小组

6、负责接待和初步调 解,各调解小组对其所属范围的争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移交分公 司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争议人不服分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申 请属地县级工会或仲裁委员会调解。工会或仲裁委调解不服的,可以 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调解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九条调解小组各自负责范围:(一)劳动争议和服务质量投诉调解小组: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 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工作

7、职责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旅客投诉职工、驾驶人,旅客与旅客之间发生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小组:1. 因承包人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发生争议;2. 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受害人在赔付问题上发生 的争议;3. 承包人及驾驶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对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存 在的争议;4. 因承包人、驾驶人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或人员举报的查 处争议;5. 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调解的其他争议。第十条 若各调解小组无法对需调解事项调解达成协议,应在3日内将调解事项移交分公司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十一条 分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8、,当事 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向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或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制度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服务质量,推进“法治企业”创建活动 的开展,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集团公司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为集团公司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及援助对象分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干部职工、从业人员。第十四条 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的方式(一)指导集团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接受职工的法律咨询,并负责对职工咨询的有关法律问 题作出解答和指导。(三)承接集团公司所涉一切法律事务诉讼问题。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3年 2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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