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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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银行业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从业人员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始终在风险博弈中求生存、求发展。但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国内外银行业因操作风险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颇多,严重威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银行内控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行为制约机制。因此,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 经过此次培训学习,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学习相关制度、银行业典型案例汇编,观看教育视频,我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

2、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维护邮储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明确了在平凡中奉献,在爱岗中敬业是我们从业人员增强岗位责任心、提高规避风险能力所必备的奉献精神。 为此,我认为银行在加强预防金融犯罪、进行规避风险的同时,首先要重视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其中重要一条是加强思想方面的教育,就像这次合规教育一样,而不能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例看,有许多都存在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所以,银行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既要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

3、教育,使从业人员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大家真正认识到,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此外,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

4、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比如杜绝为客户代签凭条,在操作中按流程查验存折、身份证真伪等等;还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上级检查、交互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比如从业人员要克服领导交办、亲朋催办、同事请办等因素带来的违规操作问题,防止在此过程中缺相关手续,有没有相关的检查把关环节,进而导致金融犯罪,造成金融风险损失。所以,实现规避风险的最大效益化,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落实授权审批制度。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充分体现“四只眼睛”原则,通过这一制度使各类经济活动及风险在发生之际就能得到协同有效监督和控制,对疏忽加以防患,对恶意加以制止。

5、 最后,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还应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也是实现规避风险的最重要关口,因此,我们临柜从业人员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落实操作规程,按章办理业务,是把好金融风险规避的每一道防线,是关乎邮储银行建设发展的每一个阵地,责任重如泰山,职责义不容辞。 扩展阅读:关于学习金水区不文明执法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不文明执法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 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戴月 一、城管执法存在的作用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

6、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使颇具讽刺意义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克服了机构臃肿,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认为“已经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

7、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及实际操作问题。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管执法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 1、国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通过法律规定已经将某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职权配给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这些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而出现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后,这些被法律赋予行使某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职能机关或直属机构却不准行使,而由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行使,这就导致了有法可依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政,行政综合执法主体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

8、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管理,但自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市规划部门却不能行使处罚权了,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却有这样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即国务院法制办的试点复函及国办发201*63号、国发201*1号文件将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9、规章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将各部门法律如城市规划法中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集中作为城管执法的依据。但是,要知道,以行政决定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其本身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其所谓的依据存在着一定的“柔性”或者说其效力是 待定的,即需要真正有权机关的追认才能生效。同时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就是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一个授权。但是要知道,行政处罚法第6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并不是对国务院关于这一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一个授权,而是就处理这一事项的一个授权。”也就是说,国务院不能因6条之规定而取得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为规则的权利。何况,仅凭一

10、条法规,就建立了庞大的城管执法体系,实属罕见。 2、行政主体的职权既是不可分的,又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则是对传统行政法学原理中职权不可转让的一个挑战。城管行使其他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把其它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合,交由城管进行行使。那么,城管与其它机关则存在着职权转让关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的职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及程序进行转让,如国务院依宪法将有关的特别管理权授予地方机关就是典型的依法转让。但是城管与其它机关就行政处罚权的转让却并没有如此体现。 (二)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传统,在行

11、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是执法机关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同时,因为程序的违法性,往往在执法效率上达不到要求,浪费行政成本不说,还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同样有所体现。如相关报刊文摘报道的“法学博士叫板停 车罚款案”,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以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剥夺了司机的陈述和申辩权等理由,判决撤销了该局在汽车上贴罚单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又如广州市的一起行政诉讼,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区综合执法大队对原告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的行为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未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在判决

12、结果中对此予以撤销。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其基本原则包括如下: 1、执法程序法定原则。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执行。程序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去作为,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应当受到审查并予以撤销,同时应承担因执法程序违法而带来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2、执法程序公开原则。所谓执法程序公开,指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程序公之于众,使相对人明白透彻地了解行政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

13、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度。 3、执法程序公正原则。即城管执法机关在程序上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出现“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的局面,排除任何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因素。 4、执法程序参与原则。即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决策的机会,比如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等。 、执法程序效率 原则。即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比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简易程序或紧急情况处程序,保障快速实现行政目标。 而在现实中,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暂扣物品不制作单据、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被剥夺、不按规定举行听

14、证会以及执法不公正等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已屡见不鲜。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将行政处罚法束之高阁,必然会产生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势必损害到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更别谈城管执法的效率问题了。“程序,效率,法治三者是相统一的,有程序的效率,才是有保障的效率,才能实现有效率的法治。” (三)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 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8前文已所提及,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

15、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不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 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不依据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即所谓的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比如目的是为了创收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它附属目的或者隐藏目的。因此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

16、定。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其执法的权威性往往引起群众的怀疑,更别说执法效力了。那么,当城管强制执行时,群众往往产生抵抗情绪,暴力抗法现象自然应运而生了。如此,城管执法效率不高不说,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权力的滥用也会导致被执法对象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很有可能造成“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执法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不合逻辑的现象。第二,将助长腐败现象,不利于中国政府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于特权思想的存在,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自己权力在握,高高在上,以言代法,为所欲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投机经营,从中捞取好处,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很显然,这样是不利于中国法制的稳定性,长久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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