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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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1、 安全工作生产规定五项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2、 我国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党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种提法是与“安全第一”提法不矛盾的。“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3、 五大高危行业“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这五大高危企业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4、 建筑施工企业在“五大高危企业”中事故起数频率排名第一,在死亡人数中

2、排第二。5、 实施行业确认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6、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7、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者、管理的手段及方式方法、管理的目的。8、 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管理的核心

3、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体制是创新。9、 管理体制的格局 一阶段“三句话”初期。二阶段“四句话”开放前。三阶段“五句话”开放后。四阶段“五句话”得到社会广泛支持 现阶段。10、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是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1、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基础。12、 所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13项内容;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施工项目部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有6项内容。1

4、4、 封闭原理,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可以采取多级闭环反馈系统。15、 隶属于人体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能力原理、激励原理。能级原理:不同能级,不同层次。动力原理:强大的动力。激励原理:科学的手段,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16、 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17、 “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是处理安全事故

5、,安全隐患的原则。“五同时”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在五个工作环节中,具有发言权和否定权。18、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19、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2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德)、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智)、具有良好的身体体魄(体)。21、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遇有严重隐患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 有权检查生产方针及工作指示情况 有权越级汇报22、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6、核要求:知识考核、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1、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和修改,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实施。 宪法是制造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2、 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3、 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4、

7、 法律规范:强制性、禁止性“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达。 授权性,授予公民的、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5、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6、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7、 责任法定原则。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8、 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

8、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9、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重的一种。10、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11、 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日。12、 处罚法定原则,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13、 行使处罚共7种类型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执照(与施工企业有关)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

9、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14、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的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拘留,即1日以上,15日以下,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15、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简单程序:简单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

10、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单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16、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内容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8、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现场监督人员:施工负责人未经考核;现场未有安全警示及安全设备;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服;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验收合适的;使用明文淘汰的设备材料。 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

12、令停止整顿,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生产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期限改正,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用具;使用未检验或不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

13、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期限改正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0、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期限改正。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并3年内不得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万以上50

14、0万以下的罚款。 谎报瞒报事故 伪造破坏现场 转移隐藏资金或销毁证据资料 拒调查拒提供资料 在事故中做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事故发生后逃匿2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 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许可证 情节严重或特大事故,吊销许可证发生较大事故、暂扣60至90日.在12个月第二次发生事故,一般事故增加30日,较大事故增加60日。在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的,吊销许可证。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承

15、担赔偿24、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依法赔偿25、 注册就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6、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或者严重后果处5年以下,情节恶劣处5年以上。27、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何为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1人死亡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2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取得证书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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