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涉税事项杭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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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服务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二、业务概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后,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

2、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主表)2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

3、复印件;(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五)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二)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

4、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歧义的,需经核实后再进行认定,办结期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办理方式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八、办理结果在出口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 使用帮助隐私安全 联系方式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2005-2008) 榕基企业设计制作与技术支

5、持:87209933 浙ICP备05032752号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服务对象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二、业务概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6、。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主表)2份;(二)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三)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五)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期限当场办结

7、。七、办理方式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八、办理结果在出口商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服务对象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出口商。二、业务概述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

8、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主表)2份;(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三)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二)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

9、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办理方式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八、办理结果在出口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 一、服务对象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二、业务概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

10、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三、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

11、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二)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三)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四

1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五)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1.中远期收汇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4.注明登记出口销售账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6、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

13、(免)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办结。(二)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七、办理方式生产企业携带上述资料向出口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平台申报。八、办理结果生产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表”,备注栏状态为“已审批”。外(工)贸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审核 一、服务对象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二、业务概述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4、退税部门申报退税。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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