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措施-,穗府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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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措施-,穗府21号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措施试行穗府2021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碰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应。二六年六月八日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措施试行第一条为了落实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下简称“农转居”人员的基础养老保险,依据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紧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穗字202117号和有关“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2117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

2、本试行措施。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享受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受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人员的基础养老保险适用本措施。第三条“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政府给合适资助。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情况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整机制,和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相衔接。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赔偿费用中基础养老保险费的督促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资助资金的安排,地税部门负责基础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详细的业务操作管理。人民政府确保基础养老保险

3、待遇的给付。第五条本措施要求的基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号等要求实施。第六条“农转居”人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由村集体组织改制成的经济实体,下统称“经济组织”为单位,整体到经济组织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后的“农转居”人员,下统称“参保人”。详细登记措施另行明确。第七条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经济组织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财政拨款;六其它收入。第八条基础养老保险费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

4、。番禺、花全部区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5%;从化、增城市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40%;其它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0%。经济条件许可的经济组织和“农转居”人员,缴费基数上限也能够参考当地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要求的标正确定。缴费基数由经济组织依据“农转居”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农转居”人员约定、确定后申报。第九条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能够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二基础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第十条基础养老保险费标准上按月缴交,经济条件许可时也能够提前预缴。

5、详细的预缴年限由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经济承受能力约定。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正常按月缴费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农转居”人员,应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基础养老保险费。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应趸缴的基础养老保险费。预缴的缴费基数以其申请预缴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基点,以后每跨一个缴费年度,根据一定的增加率进行递增详细缴费标准每十二个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定公布。分数次预缴的,每次预缴的基数均应按每次预缴时最新公布的对应时段的标准重新确定。趸缴的缴费基数按其参保时所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定。经济组织负责个人基础养老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6、。第十一条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本人达成领取基础养老金年纪条件时,本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各月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本人各月的缴费指数等于本人月缴费基数含预缴费基数除以本市对应年度的实际职员月平均工资。采取趸缴方法的参保人,其趸缴年限各月缴费指数按申请趸缴时的缴费指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考国务院有关完善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138号所要求的措

7、施确定,70周岁以上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详见附件。按本措施计发的基础养老金,番禺、花全部区低于350元/月的,按350元/月补足;增城、从化市低于330元/月的,按330元/月补足;其它区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补足。第十二条依据物价变动和基金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水平。第十三条基础养老金的发放、管理措施符合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实施社会化发放,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资格每十二个月实施资格认证。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基础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经济组织应该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参考城

8、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的措施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第十五条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参考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措施进行管理,按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进行记账。参保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第十六条达成第九条要求的年纪条件,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础养老保险关系。第十

9、七条各经济组织应经过多种方法激励和引导“农转居”人员主动就业。其在城镇企业就业后,应由所在企业按要求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其在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能够申请将本措施的基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其在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将城镇企业职员的基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措施基础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于按本措施参保的参保人,假如缴费年限和其在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重合的,重合的时段,缴

10、费年限只计算在城镇企业职员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年限,各月的缴费指数叠加计算。第十八条参保人在异地参保的,本措施的基础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同转移,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第十九条“农转居”人员基础养老保险实施市级统筹。按本措施筹集的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统一纳入本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独立核实,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个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各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分别记账,当某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

11、按一定百分比分担。第二十条“农转居”人员应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缴纳,详细的分摊百分比由经济组织和个人约定,但个人的缴费百分比最高不超出其缴费基数的8%。各经济组织应该加强对征地赔偿款和集体经济的分配管理,建立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的长期有效机制,确保基础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本措施实施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在一年半内参保的,其缴费基数在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60%含60%以下的,政府按其应趸缴费用的30%给资助,缴费基数超出60%的,超出部分不给予资助。所需资金依据各区县级市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番禺区负担70%,市本级负担30%;花全部区负担60%,市本级负担40%;增城市负担55%,市本级负担45%;从化市负担50%,市本级负担50%;其它区负担40%,市本级负担60%。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分十年投入。详细资助审核、划拨措施另行制订。本措施实施后经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赔偿费用全额支付后一年内,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居”手续并参保的,政府按上述要求给资助。第二十一条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第二十二条条件成熟时,实现本措施和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措施的并轨。第二十三条国家、省、市以后有新的政策要求,从其要求。第二十四条本措施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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