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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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抵押借款合同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内容1.贷款总金额:_ 元整。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3.贷款期限:

2、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 个月,即自_ 年_ 月_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 银行的规定执行。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_ 次提取。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3、。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 年_ 月_ 日。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1.抵押物名称:_2.制造厂家:_3.型号:_4.件数:_5.单件:_6.置放地点:_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8.抵押期限: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一)乙方的义务: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二)甲方的义务:1.应

4、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

5、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第四条 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 %的罚息。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 %的利息。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

6、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第五条 其他规定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4.甲方提供的借

7、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系经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向_ 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三份

8、,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甲 方:_(章)代表人:_乙 方:_(章)代表人:_订立时间_年_月_日抵押借款合同注意事项:一、抵押贷款中共同抵押与重复抵押效力的认定所谓共同抵押,又称聚合抵押、总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数项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为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32条、瑞士民法典第798条、第816条和第833条,日本民法典第 392条、第39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第875条等,均有共同抵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9、,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几类财产可以抵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借款人将自己所有或支配的单项或数项财产,因为贷款需要一并抵押给贷款人。共同抵押一般是指以数个财产作为抵押来共同担保同一贷款,即在数个财产上为同一贷款设定一个抵押权。其主要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数个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数个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作抵押物为同一贷款作担保时,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金额。如在

10、合同中约定了各个财产分别担保的金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人可就各个财产分别行使抵押权;如在合同中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额,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则可对债务人数项已抵押财产共同行使抵押权。笔者认为,在借款人用数个财产办理共同抵押时,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也为了结案后便于执行,一般不宜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分别约定单个财产的担保金额。即使有此约定,在执行时也可以协商变更,以达到执行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重复抵押是指以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价值分别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其次,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时是以

1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作数次抵押;有时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笔者认为,贷款人在办理重复抵押手续时,必须事先委托当地的评估部门对该抵押物进行评估,改变以往派员走马观花,用大概估计为凭证的作法,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借款人(债务人)滥用重复抵押权,损害贷款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结案时便于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的认定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来抵顶贷款。其主要特点是债务

12、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处置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借款合同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当贷款期限届满二年以上,有的案件期限届满甚至十年、八年的,债权人一直都没有向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催收,而只是向债务人催收,类似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依法裁判债务人或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

13、年以上(不包含二年)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以上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第三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无限期的继续生效。三、抵押物的登记效力及几种财产登记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是要件合同。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看,我国担保法对特定的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对其他抵押登记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所谓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抵押物为财产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所谓自愿登记对抗主义,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

14、得对抗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第三人。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共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三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担保法对土地使用权可抵押的范围也作了具体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上述规定体现了房、地一同抵押的原则,其目的是保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各方同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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