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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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含校内各二级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学校资金以及获得的其他资金(含科研经费、捐赠款、贷款、借款等)以有偿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

2、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耗材、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系统集成、电子监控工程、网络建设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系统开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审计、招标采购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如会议承办、考察培训、教学实践)等。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二)坚持国产、环保和节能优先;(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和相互配合;(四)采购、管理和监

3、督相分离。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遵循预算控制、计划在先、集体研究、手续完善、注重协作的原则。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招标采购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对采购项目进行集中汇总一次,通过集中采购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第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需有立项和预算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除外。第六条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业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办公室仅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

4、领导,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大峡谷综合整治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会(教代会)、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和监察处处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列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管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二)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审定办法实施细则;(三)审定学校年度采购与招标方案;(四)指导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五)对采购与招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七)审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八)审定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九)其他由学校授权应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学校设立

5、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采购与招标法律法规,对校属有关部门采购与招标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标具体办法;(二)参与物资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计划等的论证;(三)受理采购与招标申请,审核采购与招标项目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指标论证;(四)拟订采购与招标方案,上报采购与招标计划,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和返标;(五)组织采购与招标工作会议和开标评标会议,组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六)拟订采购与招标合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办理有关合同报批;(七)参与采购与招标

6、项目验收,办理有关项目付款;(八)建立、保管和移交采购与招标档案;(九)建立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学校采购实行归口与业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需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论证,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技术需求、数量及质量、实施时间地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评标细则、合同主要条款以及供应商的资质等;(二)办理立项和预算;(三)参与项目评标活动;(四)协助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采购合同;(五)对采购项目进行收货、验货,配合安装和施

7、工;(六)申请验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登记、入账和验收等工作;(七)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做好供应商后续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其工作范围内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及验收;(二)审核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建设方案、预算及立项,全程参与采购活动;(三)采购项目为工程的,由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大峡谷综合整治办公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牵头拟订建设方案、提出技术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并对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管,组织验收;采购项目为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的,由图书馆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采购项目为实验耗材、教学耗材、教材的,由教务处牵头拟订

8、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采购项目为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的,由校医院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采购项目为其他货物类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采购项目为服务类的,由申请单位牵头拟订采购需求、技术要求、经费预算和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采购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二)负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书购买费的收付;(三)根据合同或相关资料办理款项收付;(四)财务

9、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各单位不得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各单位对于同一品目或同种类型的采购项目,每个月只能申报一次。年度计划内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提出建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年度计划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召集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一)预算金额达到

10、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且需要招标的;(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且需要招标的。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一)公开招标失败,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公开

11、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且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

12、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第二十一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指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协议供货品目的方式。预算金额1-

13、20万元(含20万元)且属于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内的,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维修、装饰、修缮、绿化、环境等工程建设以及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学校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一)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自

14、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第二十七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向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自行采购时,应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八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

15、一来源方式采购:(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预算制订采购与招标方案,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一)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二)技术参数、数量、质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三)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第三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提出采购申请。已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与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申请单位应及时提交经财务处、业务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审核的采购与招标申报表(见附表1)方可执行;(二)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经申请单位审签确认;采购工程项目或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采购办公室可先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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