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与发展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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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死刑,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表现形式。死刑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在过去不同的社会时期,其都是各国重要的刑罚方法。但是,随着200多年前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后,人们对死刑的讨论便一直延续至今。虽然现在无论是支持废除死刑的一方还是要求保留死刑的一方都没有绝对的理由证明对方的观点错误,但是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却无法阻挡。 死刑之于我国的特殊情况,笔者赞同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现阶段我国仍需保留死刑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虽然有必要保留死刑,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并应逐步废除一些罪名的死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废除或实际上已不适用死刑,

2、而且这一形势还在继续,我国却依旧保留。死刑,因具有公正性、效益性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在一些人口众多、民众法律意识不高、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国家,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但死刑的不人道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当今世界上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废除死刑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明智之举。我相信,我国的死刑制度必将逐渐废除。关键词:死刑,限制,发展趋势目 录前言.4一、中国死刑的历史发展历程. 4(一)奴隶制和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 4(二)资产阶级时代的死刑制度. 5(三)中国死刑的制度.5二、死刑的限制与局限.6(一)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6(二)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6 (三)

3、死刑之误判、错杀.7(四)死刑是否为野蛮之刑.7三、我国逐步限制及废除死刑的途径.7(一)正确的舆论导向改变民众的重刑思想.8(二)立法上的死刑限制与废除.8(三)严格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9四、对中国死刑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设想.10(一)目前关于死刑的国际趋势.11(二)我国目前保留死刑的现实合理性及发展.12五、结束语.13六、参考文献.13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与发展趋势前言死刑,亦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人类历史上,自原始社会的等量报复时代至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刑时代,死刑一直被各国视为对付犯罪、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最有效的刑罚手段,其适用之合理性与正当性一直未受到怀

4、疑。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当今不论是刑事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乃至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中国死刑制度的具体适用,积极探讨死刑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彻底废除死刑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还是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原则上保留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加以严格限制。1一、中国死刑的历史发展历程(一)奴隶制和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死刑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国家和罚的产生,而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所创制的第一批刑罚之一。在古代即奴隶制封建制世代,死刑成为统治阶级残酷镇压被统治阶级,巩固其阶级秩序和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利器,种类和数目繁多的死刑条款,其矛盾首先集中指向危害奴隶主阶级和封

5、建主阶级根本利益的行为,同时也广泛涉及对奴隶主和封建主国家的社会治安、行政运行、财产权属、风化道德、家庭伦理等各方面秩序和利益的维护。可谓恢恢法网中,死刑比比皆是,而且,古代社会的死刑适用显失平等,法律公开规定对某些贵族官员不适用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因被执行者的阶层和身份的不同而迥然相异。古代社会的死刑适用还具有随意性,操有生杀予夺大权的帝王君主,可以乱立罪名或者不要任何罪名而随心所欲地处死臣民。同时,古代社会死刑的执行方法更是名目繁多,极其野蛮残酷。可以说,古代刑罚所具有的罪刑擅断、等级森严、刑罚残酷这三大特征,无一不在其死刑上得到了最鲜明的体现,死刑被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和

6、恫吓反抗和扰乱其统治的一种重要刑罚,但是事与愿违,严刑峻罚的镇压和恫吓非但未能成功,反而从另一方面加速了其统治的垮台。21 蔡文琦:论我国的死刑及其立法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3年版,第3页。2 粟霞:从中外死刑制度的比较看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及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版,第3页。 (二)资产阶级时代的死刑制度从法国大革命开始,新兴的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军事、法律、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向封建阶级发动了全方位的戟。经过激烈的搏斗和反复的较量,终于将腐朽的反动的封建主阶级驱下历史舞台,这场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里的战斗旗帜和重要成果之一,便是否定封建刑法中的罪刑擅断

7、,等级森严和刑罚残酷这三项原则。而代之以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等价和刑罪人道这三大原则。其中,对封建刑法中死刑的否定和变革,当然是其首要任务之一和辉煌战绩所在。经过资产阶级的变革努力,死刑之种特殊严厉和刑罚向着文明和审慎适用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勿庸置疑,死刑当然仍是资产 阶级国家维护其统治秩序和阶级利益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手段。(三)中国死刑的制度在中国的古代,死刑曾经泛滥一时,成为严刑苛罚的标志。中国古代西周五刑之律、泰律、唐律中曾规定种种残酷的死刑方式,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一种,且元气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死刑制度得到了完善,比之北洋政府时期

8、和国民党的统治时期,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有了大的进步。在20世纪50年代曾倡导“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总原则是一个坚持少杀的原则。3在20世纪1977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对死刑的有关问题作了立法定性,规定了死缓、死刑制度和人民法院实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实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少杀政策在1979年的刑法里面得到较好的体现,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死罪罪名是28个。但是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犯罪率开始上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为了遏制犯罪的需要和适应当时

9、的“严打”斗争形势,我国的死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适用大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这个刑事政策已经有很大的转变,从过去的少杀到杀得比较多的方向转变。过去,我们坚持少杀政策,可不杀的尽量不杀,但因当时“严打”斗争形势的需要,在有些问题上却明确指出“可杀可不杀的,也要杀”,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死罪的罪名就由原来的28个增至74个。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对3 粟霞:从中外死刑制度的比较看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及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版,第4页。4 粟霞:从中外死刑制度的比较看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及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版,第5页。5贝卡丽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

10、03年版,第44页。于死刑的震慑力的过分迷信和依赖,同时,由于犯罪率的上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社会物质力量欠缺,长期监禁成本大大提高,而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如此庞大的自由刑体系。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1997年我国进行刑法修正,死罪的罪名就由原来的74个减至68个。4据了解,目前有相当部分死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很潲,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的,这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以充分体现我国限制死刑的思想及“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由于目前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新旧体制交接之际,人

11、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发生剧烈变化,社会治安等各种刑事案件日渐增多,因此为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1997年重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规,在原有法规基础上规定死刑罪名的74个从立法上减至68个,有关法规还规定了死刑的执行方式中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枪决,少数地方已开始实行注射,死刑的刑事政策由宽松朝着限制的方向发展,执行方式开始朝世界先进刑罚文明的方向发展。二、死刑的限制与局限(一)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废除论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贝卡丽亚认为刑罚起源于保护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所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但生命权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且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所以对犯罪

12、适用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保留论者卢梭指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不违背社会契约。5 (二)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死刑制度对一些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但我们不能缘木求鱼,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警示作用,并不是利用刑罚制度的残酷性和毁灭性,而应该用刑罚的教育性和不可复制性。虽然死刑的惩罚会极大地震撼人的心灵,但死刑的作用只是一般和暂时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死刑对犯罪分子所带来的畏惧感只会随着死刑的执行而被淡忘,死刑制度对犯罪的预防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刑制度对犯罪分子具有最大的威

13、慑力,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他人犯罪的欲望。(三)死刑之误判、错杀废除论者贝卡丽亚认为判决罪犯死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的,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以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犯罪被判处了死刑。据此他认为“死刑是不可挽回的” 7。同样边沁也将死刑的一旦误判错杀,受刑人的生命便无可挽回,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根据。保留者认为误判、错杀诸如此类的因素虽然存在,但可尽量避免,即使不能避免,其所造成的后果也只是追求死刑之利的必要的正当的代价。至于误杀,更是一种经发现便予以反对的司法错误,但是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可能错误地致人死命的不只是死刑。“人类的一大部分活动-药物制造、汽车、飞机、体育,更不用说战争和革命,都可引起无辜的旁人死亡。尽管如此,如果其利足以大于其弊,人类的活动包括连同其所有刑罚在内的刑事体制中的那些活动都是在道德上证明是正当的。”而且,错杀、误判毕竟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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