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的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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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 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 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 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 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 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 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 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 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 国家、省、厅

2、(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 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 设管理办法。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第四条 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 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第五条 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 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 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 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 水平的学科。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

3、学科建 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 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 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 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第三章 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第七条 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 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 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 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4、设 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 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第九条 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 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第十条 各临床、医技、护理专业均应根据自身条件积 极努力创建市、省重点学科。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 交叉、联合,共同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 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科按 规定填写省、市重点学科申报表,交由科教科初审,并 经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必要时答辩论证)后, 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 展潜力及其建

5、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向上级主 管部门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申报条件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 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 经在省、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年龄、学历、学位结构适应 本学科发展的要求。3、本学科曾承担过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近两年在国家 核心期刊发表过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 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前列。5、能够被其他科室专家和职工认可。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 切实可行。8

6、. 结合省、市重点学科申报条件要求。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院科二级管 理相结合。医院科教科负责对各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督促 检查和沟通协调,学科负责建设目标的实现。第十四条 各学科要成立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学 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设立学科秘书,制 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确保 学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主 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 学科提出申请,经医院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后 方可。

7、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科 负责人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 设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医学 重点学科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年度建设 情况报告书,经科教科审核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科建 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不按规定填报年度报 表的学科,科教科将提请医院停止下拨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 费及中止其他相应扶持政策。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单独帐户、实行专款 专用。对列入重点学科的学科,创建期内,医院每年以1:3 的比例进行配套,经费按

8、每年度下拨。第十八条 对已经取得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优势学 科每年给予 5-10 万元的重点扶持;市级重点学科每年给予 3-5 万元的资助;对有潜力的普通学科每年给予 1-3 万元的 资助。并设立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组织学科攻关小组赴国外进 行短期学习与交流。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费 预算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决算情况,经科教科审核,报分管院 长审批后使用。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方 法按绍兴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法规,科教科、财务科负责经 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优先进行科研立项,在科研鉴

9、 定、科研获奖及在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给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保证重点学科 重点投入。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第二十三条 省级(扶植)重点学科完成年度计划,学 科带头人可享受 5000 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 5000 元的团体 奖。市级重点学科完成年度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 3000 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 3000元的团体奖。第二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给予一次性奖励,省 级 5 万元(扶植 3 万元),市级 1 万元。第二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发表的论文版面费 报销最高额度 1000 元。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第二十六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接 受委托

10、单位和医院的双重管理考核。建设期内,按合同要求 实行全程管理,到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医学重点学科回头 看的要求,接受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七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一、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 指标完成情况。二、学科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 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三、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引领、辐 射和示范带动情况。四、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 学科人才培养情况。五、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六、学科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七、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医院每年按验收内容,对重点学科的合

11、 同指标执行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 不达标的重点学科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评 估不合格的,将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调整。对建设期内不能通 过委托单位验收者,取消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资格。1、省级(扶植)以上重点学科:依据浙江省医学重 点或扶植重点(省市共建)学科验收定量指标考核。2、市级重点学科:依据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标准 进行考核。学科年度考核各项必须得分,缺项者及年内发生过严重 的医疗差错无奖励。年度考核完成分值省级 70分及以上,市级90分及以上 的学科实行奖励,学科连续两年不达标,停止其学科经费使 用资格。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省、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方案、 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的修订,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发文公 布。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提交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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