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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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后,如何解决好林木的采伐利用与经营管 理,日渐成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森林资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长期以来, 采伐管理“只认林,不认地”,除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外,一律纳入了采伐限额管 理,对商品林与公益林在采伐上基本没有体现分类经营的政策激励,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积 极性。二是采伐管理偏重于森林资源消耗量的控制,而忽略了采伐在森林经营中的作用,忽 略了森林经营方案对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合理经营森林的作用。三是采伐管理突出以 林为本,忽视了以人为本,林木采伐审批环节多,林农申请采伐手续过于繁琐。四

2、是过于强 化政府行政主导,相对忽略了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增长潜在的巨大 动力。五是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到市县、乡镇文件,层层规定,对法律法规的延伸越来 越长,有些逐步偏离了法律的本意。六是采伐限额分项越来越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采 伐审批和指标分配不透明,致使滥用权力、侵犯林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悖于依法行政, 干扰了执法监督和流通秩序。七是集体林简单套用国有林采伐管理模式,实行“伐前拨交、 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面对千家万户经营主体,既影响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又严重超出了管理者实施监管的实际承受能力,致使“采伐监管不到位”,成为基层森林资 源管理人员被

3、追究“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八是采伐限额实行“蓄积量、材积量” 双项控制,在实际采伐中常常出现材积量不足而蓄积量尚有节余的问题,造成了森林经营者 无所适从,基层管理者难以操作的尴尬境地。九是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层层下达,严重滞后于 木材生产季节,造成计划与实际脱节,最终影响森林经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只有将这些问 题理清楚,解决好,才能真正实现林改“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目标。 人工商品林采伐二、试点原则、目的和内容(一)试点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本次采伐试点要严格控制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采伐天然林和生态 公益林,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必须有利于生态保护和提高林分质量。2、坚

4、持按计划采伐原则。本次试点严格按照省林业厅下达的指标实施采伐,不得超计划、 超范围进行作业设计和采伐,非试点单位不得实施商品林采伐。3、坚持重点布局原则。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和实现森 林可持续性经营为目的,合理安排,优先考虑造林大户和经济困难的林农或人工过熟林的更新采 伐和人工中幼林的抚育采伐。4、坚持责任追究原则。近年来,由于木材市场对商品林的需求较大,为了防止出现乱砍滥 伐、乱收滥购等问题,必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哪个环节出 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监管人员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此项工作 取得成功。(二)目的

5、 本次试点的目的是积极探索人工商品林的合理经营思路,深入研究人工商品林合理经营思 路,深入研究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缓解造林大户的经济压力,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合理利用,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造林护林育林积极性。缓解我县商品材供应紧缺的矛盾,全面保护天然林资 源。三)内容确定人工商品林采伐利用对象和范围,理顺采伐利用程序,建立健全采伐利用保障措施,探 索采伐利用管理重点,完善采伐利用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人工商品林采伐利用经验和教训。(四)采伐对象 飞播林抚育间伐,人工成过熟商品林采伐更新,农田林网及四旁树采伐更新,成过熟刺槐林 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杨类等。主伐年龄:刺槐、杨类等阔叶林为 2

6、0 年以上。(五)采伐依据 以“二调”成果为依据,禁止采伐天然林、公益林和人工防护林及“两线三点”范围内的林 木包括人工林的采伐。(六)采伐方式1、抚育间伐,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透光抚育郁闭度不低于 0.9,采伐强度小 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郁闭度不低于 0.8,采伐强度小于株数的 30%或蓄积的20%。2、皆伐:对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成、过熟刺槐林外,其 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伐块间要保留30-50 米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 林严禁采用择伐或间伐方式进行采伐。三、关键环节的操作(一)采伐管理1、作业设计 本次试点工

7、作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站承担,设计要以户(申请人)为单位进行小班采伐 作业设计,设计采伐蓄积不得突破我县商品林木材生产计划。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 采伐作业规程、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技术规程,集体、个人的采伐作 业设计由县林业局负责审核批准。作业设计名称统一规定为黄陵县 2010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 点)作业设计。2、采伐许可证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采伐申请书(申请书由村组、乡镇、林业分站填注意见后上报 林业局)、采伐作业设计及批复、林权证明及承包合同或协议书,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由 县林业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由林政股负责签发。3

8、、采伐公示 在采伐作业前,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 商品林采伐政策,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要按照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采伐的地点、面积、 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7 天。采伐集体、个人林木在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采伐 结束后,要将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4、伐区拨交 在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到 采伐地块进行伐区拨交,明确采伐的区域范围、数量和强度,并经四方共同在伐区拨交单上签字 后方可实施采伐。5、采伐作业采伐者持采伐证进行采伐,并要严格遵守采伐作业设计,禁止木材经营者

9、持证上山组织采伐, 禁止断沟、买山卖山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 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和超时 间采伐。各试点乡镇从 2010 年10月20日开始采伐,到2010 年12月20日前必须结束采伐作业。6、青山检尺由县林业局派技术员到现场全程监督采伐,并负责每天采伐木材的检尺登记汇总,建立青山 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设计的 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任意 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有条件的地方,要对采伐剩余物进行集中和 清理,能利用的可以按林副产品进行销售,需要运输的要办理林副产品运输证,但都应进行数量 统计,并报县林业局备案。7、伐区

10、验收采伐作业结束后,县林业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 点、面积、方式等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是否相符,并出具伐区验收报告,所有参加验收人员 必须签字,并由验收负责人签字负责。8、采伐更新采伐迹地更新必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 得到提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依据当地气候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迹地更新时间。在 采伐当年或次年 6 月底前必须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由县林业局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保 证当年成活率达到 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 80%以上。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

11、 号)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 的决定的精神,现就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二、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种(含飞 机播种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采伐后萌生形 成的森林和林木。三、人工用材林分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工业用木

12、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 和林木。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 的依据。五、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 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 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六、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七、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下同)

13、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八、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 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九、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 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十、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 证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十一、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在10 厘米以下 的,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十二、对生产

14、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采伐管理,国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 各省按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十三、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十四、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 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 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 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 公顷。十五、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 林木所有者确定。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 上报检查结果。各省每年向

15、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情况。十七、凡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采伐;情 节严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八、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和调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 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十九、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是森林采 伐管理

16、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正确理解国家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 法规,高度认识森林采伐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 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经营管理,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森林资源的可 持续经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1、人工商品林:皆伐可按采伐林木主伐年龄大小及生长情况,确定采伐先后顺序;间伐则根据林木生长情况,结合林木年龄大小,确定采伐先后顺序;再根据林权所有者(农户) 的申请,分配各林权所有者(农户)的皆伐或间伐指标。III陕西规范程序,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人 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一是严格采伐 作业设计及审批程序。人工商品林采伐 作业设计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 查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 定进行设计。各试点市、县(区)林业 局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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