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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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 理使用,规X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 业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与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

2、设单位在本物业内未转让的保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 用房、地下车库、与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等为建设单位所有并由建设单位决定其 使用方式或进行处分.第二条 相邻关系各业主与使用人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 保持、使用安全、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等原则,正确处理供水、供电、 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 关系.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 X 性文件中

3、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业主与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章制度 和本规约订立的物业使用手册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规章制度.业主与使用人应保 证访客、雇工、代理人、承租人、借用人、受托人、商铺顾客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 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规定,并有义务督促其访客、代理人、 雇工、承租人、商铺顾客与其他使用者纠正、停止违反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 的行为.因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顾客与其他使用者疏忽、错误、过失或故意行为而给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业主与/或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4、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1、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除遵守本规约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塑造物业整体形象和良好秩序.遵守装饰 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对损害物业形 象的行为进行整改;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 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办公造成的影 响

5、,白天7时至晚上7 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3、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 维修养护以与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 用设施以与其他业主利益受损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与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4、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危与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

6、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 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就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除外、水电能 耗费等费用的交纳进行约定,业主与承租人对该等费用的支付负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单 元时,业主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各项费用.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 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 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 主或使用人可以向

7、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物业的用途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 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 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搭建处置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业主、使用人有#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2、不得破坏房屋任何部分的外貌,包括外墙

8、、外门窗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使用性质等;4、不得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共用设备;5、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已有建筑构件与设施;6、不得擅自改变其名下单元用途或作非法与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 妨碍或侵扰任何业主/租户的事项;7、不得将任何宠物带入与在单元内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8、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装修材料、杂物,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或乱 拖乱拉电线和接线盒等;9、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 物质等;10、业主与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内有关的停车规定,根据行车指示

9、标志停放车辆,并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指挥.业主、使用人或其他相关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 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车辆和停车规则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只提供场地清洁与公共设施维护服务,不承担车辆保管与/或购买车辆盗 窃保险的责任,如需要,车主应就停放之车辆自行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车辆盗窃保险,并自行承担车辆损坏、灭失、车内物品丢失的损失后果;11、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与使用人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所购的 商铺内 X 贴、悬挂标语、横幅、广告或散发广告等,禁止聚众集会、封堵通道、电梯或 有其他影响整个或部分物业区域内正常经营的行为;若出现上述行为,

10、物业服务企业有 权采取应急强制措施;12、未经申报并获批准,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转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 央空调的负荷,不得擅自加装、使用分计量能源装置与未与运营中心的计量平台通信接 口对接;13、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业主应当先与建设 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由 此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负责赔偿;14、业主与使用人有义务在开始业务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宣传、招牌、招贴、 设立 LOGO 等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后, 还应前往相关政府机构或其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全部许可、批准或

11、执照,且负责使它们 保持有效;否则,有关业主或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5、本物业区域内的有关公共区域、设施、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商业运营机构统 一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商铺不得在店铺门前或其他公共区域、部位私自摆放物品、悬挂 广告或开展任何营销活动;16、经营过程中,业主、使用人与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产生任何纠纷、 争议的或因此产生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应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协商妥善解决 ,同时 不得对其他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经营产生妨碍或不便;17、日常经营管理有从业要求、规定的,业主与使用人应予以遵守,例如,从事餐饮 业的商铺必须保证符合或提供餐饮业从业相关规定 ,包括

12、但是不限于符合相关卫生标 准、定期清理烟道和下水道等要求.运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日常经营管理事宜有特 别要求的,业主与使用人应当予以遵守;18、关于广告发布、广告载体制作、安装等具体事宜,业主与使用人应遵守商业运 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要求;19、业主、使用人应保证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以与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并应当与时制止其不当行为;20、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商业运营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关于日常管理的其他规章 制度和规定.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1、业主应与时对物业专有部分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利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 维修养护,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因业主

13、未能履行相应的维修养护义务造成 任何损失的,业主、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业主发现物业专有部分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时,应与时 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对自有、异产毗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物业维修,有关业主应积极支 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或不予配合,造成物业与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 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5、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与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时,责

14、任人应当 与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6、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 或赔偿损失;7、为检查或维修物业内任何共用区域而安装设施,或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管 理责任时,物业服务企业、承建商、代理人与其他经许可的第三人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 设备、机器与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一部分,包括业主单元的内部,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允许 与配合;8、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工作或其他必要的检测、养护、调试等工作,业主或使用 人应予以配合或提供必要的协助;如业主或使用人拒不配合、拒绝物业管理人员进入物 业内部进行相应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9、发生

15、危与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与时进入物业 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或 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 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与时通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 并做好善后工作;10、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负责其房屋单元内一切自有装置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11、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 X 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 在保修期限和保修X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 复,修复费用与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12

16、、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 任何业主不再拥有其专有单元的产权后,无权索回维修资金,惟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 上述维修资金转让给该专有单元的受让人.第十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1、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2、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4、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 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第十一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 、通讯方 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与时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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