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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4.6.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1.1.4.6.2 对生产范围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1.1.4.6.3 贯彻落实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无规程措施不生产)。1.1.4.6.4 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工作检查和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区队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1.1.4.6.5 及时向矿长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对矿井生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1.4.6.6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1.1.4.6.7 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1.1.4.6.8 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险救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