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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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案例:某 IT 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上的竞 争压力,公司调整的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 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 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洪 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动,公司以洪某不服务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 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的是洪某工作岗位调

2、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公司根据战略部署,调整了经 营方针,裁减研发中心人员,转而成立了售后服务部。公司当然有权单方决定企业的经营方略, 但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毕竟涉及到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应当在与被裁减的研发中心的工 作人员一起协商,取得将被裁减或转岗的研发人员之理解,那么,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争议就 可能避免。公司不顾研发人员的想法而单方行使决定权,势必产生劳动争议。从这个案件分析, 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研发岗位人员富余,具 体到洪某,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公司依照法律有 关规定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洪

3、某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与洪某就劳动合同 变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以洪某不服从调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从企业管理权的角度来认识也不无道理;但是,如此处理此案,确实有过于生硬之嫌。 拒付经济补偿金势必使纠纷升级为劳动争议而诉诸法律,与员工对簿公堂,无论如何对公司的 形象将产生不利的影响。案例二个体运输户李某将一台重型大货车送到先锋汽车修配厂维修。由于是简单修理,修配厂说两天 就能提车,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是先锋修配厂在修车中不慎引起火灾,将该车烧毁。经双方协商,先锋修配厂同

4、意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 万元。可是协议达成后,先锋修配厂拖了两 个多月也未履行。李某多次讨要未果,将修配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损 10 万元及停运损失 2 万元。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没有订立修车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先锋修 配厂修车中烧毁李某汽车,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损害赔偿不应计 算间接损失,故停运损失 2 万元不应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李某把车送到修配厂修理, 修配厂同意修理并接收了车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修配厂在修车中没有注意安全,把李某车 辆烧毁既属违约,又是侵权,李某有权

5、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修配厂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思考:1、李某与汽车修配厂是否订有合同?为什么?2、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本案是否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什么?3、对于上述两种意见,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更合理?为什么?4、李某可获得多少损害赔偿?为什么?律师:1、已经达成修理合意,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不需要国家批准,因此自成立时生效。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 汽车修理成承揽修理工作,李某支付费用,因此属于该类合同。3、第二种意见。合同已经成立,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损 失,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另外,这种损失属于对

6、李某绝对权 (财产权)的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起 诉。4、李某可以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车款。另外,由于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修理使用 (超过 了 2 天 ) ,造成停业损失,与火灾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案例三某服饰经营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厂向服饰经营公司出售 高档男、女西服各200 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1000元,女式西服每套800元,共计价款 36万 元。款式以服饰公司在服装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面料为纯毛料。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 后 3 个月以内。服饰经营公司应向服装厂交付定金 10 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付清。还规定如任何 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1%支付

7、违约金。服装厂在服饰经营公司的要求下请A市某贸 易公司作为保证人。服装厂为组织生产与某纺织厂订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纺织 厂为其加工一批纯毛料,原料由服装厂提供。纺织厂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服 装厂。服装厂应支付加工费5万元,于合同订立时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纺织厂 为降低成本在已有的纯毛原料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 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服装厂急于拿回布料,又考虑到纺织厂多年的良好信誉,认为不会有 问题,未仔细检验就接收货物,有关证明以后再取。服装厂用这批布料进行生产,但交货时已 超过约定履行期 10 天。服饰公司在提货时发

8、现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双方经过交涉同意 30 天后按质交货。服装厂另行购入合格布料进行生产, 30 天后按质按期向服饰公司履行。请回答:(1) 纺织厂在生产过程中掺假并向服装厂交付的行为是何性质 ?由此服装厂可向纺织厂提出哪些 要求?(2) 服装厂能否以“服装厂不能按期履约是由于纺织厂未按规定履约造成,因此纺织厂应承担责 任,并且此事件对服装厂来说属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为由向服饰公司提出抗辩?为什么?(3) 假设服饰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履行期限的合同,约定 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况,并要 求其必须按期按

9、质履行。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 服装厂最多向服饰公司支付多少万元?(4) 假设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 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答案(1) 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作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 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不能。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3) 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10、20%,即7?2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 万元,加上无效的 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天X36万X1%)=36万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 公司选择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万元损失 10万元定金 =18万元。(4) 纺织厂在此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对方 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除合同。服装厂作为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案例四案情简介: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 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 3万 6千元

11、,公司和 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 3 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 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 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案情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 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 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 千元 (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 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

12、12000 元) ,而不需要全部赔偿。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案例五案例介绍:马先生是一家工厂的职工,为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前不久在正常上班时间因突 发高血压而引起中风,工厂迅速组织人手、派出车辆,将其送到了医院。马先生因抢救及时而 保住了生命,但是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工厂领导亲自到马先生的病房探病,表示

13、慰问, 但是当马先生的家人和工厂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工厂明确拒绝按工伤处理,只同意按非 因工负伤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双方交涉中,马先生表示工厂常年实行12 小时工作制,还不给工人上社保,本身就违反劳 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之所以突发高血压是由于工作量大、时间长,自己身体承受不了而造 成,这种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畴。由于未能达成一致,马先生及其家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按工伤标准给 予相关待遇。同时由于工厂一直未能上社保,故要求工厂给予赔偿金上班时间发病是否就认定为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 所能享受

14、的待遇并不相同,后述。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

15、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 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即 工伤的认定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本案中,我们首先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排除马先生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可能 性。然后再继续分析,马先生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符合工伤认定要件中的在工作时间及工 作场所的要件。然而,马先生的病发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引起?这是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的关 键所在。从案情陈述中可知,马先生是因高血压病发入院的,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 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的规定:“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 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 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马先生在正常上班时间突发高血压,正常 情况下,依法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只能享受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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