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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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一 婚姻的概念(一 ) 定义现代汉语中,是指一种结婚行为,而引起的婚姻关系。(二 ) 特征1. 男女两性的结合;2. 是男女两性合意的结果;3. 男女两性的目的是确立夫妻关系,终生共同生活;4. 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二 家庭(一 )定义:以婚姻和血缘建立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的亲属。(二 )特征:1. 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组成的;2. 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 ;3. 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三 价值与本质(一 ) 婚姻的本质胡果:婚姻关系就是性关系;康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黑格尔:婚姻关系

2、是一种伦理关系;浪漫派:婚姻关系是一种爱情关系(二 ) 家庭的价值1. 古典观点,柏拉图: 抛弃家庭,反对一对一的结合2. 女性主义观点:应当废除家庭和婚姻制度(只是反对传统的婚姻和家庭);3. 悲观论: 婚姻和家庭有种种弊端,趋于消亡;4. 乐观论: 虽然有种种弊端,但不趋于消亡;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 ) 群婚制/集团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 血缘群婚制: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为夫妻;2. 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份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二 ) 对偶婚制/偶婚家族: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保持了相对稳

3、定的对偶婚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规律特点:1. 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基础上;2. 其发展变化反应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3. 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忌。(三 ) 一夫一妻制:一个人再同一时间只有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产生:1.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2. 根本原因:私有制的确立;3. 直接原因:继承观念的产生。几个发展阶段:1. 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 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2. 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一夫一妻多妾制3. 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的特点

4、: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4.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 概念和调整对象(一 ) 概念: 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 ) 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二 特点(一 ) 广泛性(二 ) 伦理性(三 ) 强制性三 婚姻家庭法的道德基础(一 ) 生命价值(二 ) 平等和尊严(三 ) 公正合理(四 ) 诚实信用(五 ) 适度个人自由(六 ) 家庭福利四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自学)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 婚姻自由原则(最重要的原则

5、)(一 ) 历史与发展法国大革命“平等、自由”口号的提出而产生的。(二 ) 概念与内涵1. 概念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2.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 婚姻自由多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 内涵1) 结婚自由2) 离婚自由两者关系彼此之间相铺相成、不可分割的。(三 ) 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 条1.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1. 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2. 索取财物的人不同;3.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买卖婚姻是无效的。二 一夫一妻

6、原则(一 ) 含义又称个婚制或单偶制,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 同一时间内每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2. 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与配偶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 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二 ) 原因1. 保障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生活的客观要求;2. 符合婚姻的本质;3. 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4. 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三 ) 贯彻实施1. 禁止重婚1) 重婚的概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举行结婚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但

7、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2) 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无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刑法 258条“。 。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 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2) 与事实重婚的异同同:有配偶者同居违法行为 异:同居的名义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男女平等原则(一 ) 概念和内容1. 概念: 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和男性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2. 内容:1) 婚姻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2) 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3) 其他不同性别间家庭成员间的地位平等。3. 贯彻实施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8、一 )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 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2. 内容:1)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 34 条)2) 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婚姻法第39 条)(二 ) 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三 ) 贯彻实施1. 禁止家庭暴力(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婚姻法第3 条。 )法律后果( 婚姻法32,43,45,46条) 。2.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43, 44, 45, 46 条;法律措施:婚姻法 44 条, 刑法第260 条。 )五 计划生育原则第四节关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同性恋一 合理性、合法性的争论(一 ) 反对1. 违背双性

9、繁殖这个自然选择的结果;2. 是可以治愈的心理疾病;3. 生理上不利于健康;4. 引起社会伦理、家庭结构的混乱;5. 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6. 突破了人类的道德底线;(二 ) 支持1. 传统并不总是正确的;2. 是先天的,也非病态;3. 禁止缺乏法律依据;4.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备条件;5. 伤害子女、家庭和社会是没有依据的。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一 概念和特征(一 ) 英美法: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定义:配偶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关系。(二 ) 特征:1. 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双方;2. 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3. 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二 内容(一

10、) 姓名权(二 ) 人身自由权(三 ) 婚姻住所决定权(四 ) 同居义务(五 ) 忠实义务(六 ) 日常事务代理权三 关于忠实义务的争议(一 ) 支持: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二 ) 反对: 人身依附关系是违宪的;法律不能治理感情的;导致婚内强奸的合法化;忠实义务是历史的倒退;无法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原则性,宣言性, 倡导性的,不可诉的。有“婚前契约”的效果。争议(一 ) 支持:1. “应当”即“必须”2. 婚姻法“私法治理”3. 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4. 婚姻

11、法第4 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5. “契约论”的契约要求。(二 ) 反对:1. “应当” 不是必须,是提倡而不是法定义务;2. 扩大解释了婚姻法46 条;3. 协议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项法定权利;4. 侵权损害不能事先预定;5. 个人隐私,人格权高于“忠诚原则”;6. 不利于婚姻本身;7. 性权利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章亲属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分类一 亲属的含义(一 ) 概念广义/狭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 ) 法律特征1. 是基于特定的原因产生的:婚姻、 血缘和收养;2. 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 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二 亲

12、属的分类(一 ) 我国古代分类1. 宗亲:以男性家长为核心;2. 外亲:以女性为中心;3. 妻亲:以妻子为中介(二 ) 现代分类1. 配偶: 即夫妻, 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2. 血亲: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 自然血亲(天然血亲):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2) 拟制血亲(法定血亲、准血亲):彼此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是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3.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1) 血亲的配偶(儿媳)2) 配偶的血亲(岳父)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第二节亲系、辈分和亲等亲系(一 )概念因血缘或者婚姻

13、而生的亲属间的联系(二 )分类1. 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直系姻亲: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直系血亲, 为另一方的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彼此间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姻亲: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另一方的 旁系姻亲。2 .父系亲和母系亲3 .男系柔和女系亲附录/父母/”/ /叔1、伯、 舅、姨T(堂)兄弟姐妹弟姐妹(外甥)子女祖父母、外祖但父母己身兄(表)兄弟姐妹子女侄孙子女、外孙子女辈分:行辈、亲属间的世代次第亲等:亲属的等级,计算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的基本单位。(一 )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 直系亲等

14、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2. 旁系血亲计算法: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以世数相加之和定其亲等。3. 姻亲亲等计算法:以 “姻亲从血亲”原则。(二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 直系血亲、姻亲计算法:同罗马法;2. 旁系血亲计算法: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几下世代数,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则取该数位旁系血亲亲等; 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相同,则取数大的为旁系血亲亲等。(三 ) 我国婚姻法: “代”1. 直系血亲: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2. 旁系血亲:类似于寺院法计算法。第三节亲属法律关系特征(一 ) 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二 ) 事实的先进性;(三 ) 存在的稳定性;(四 ) 内容的关联性和定型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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