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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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的基本要求药品GMP主要目的是保证能够按照设计的工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的产 品,并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设备在设计、安装、维护、 使用和清洁过程中也主要基于以上原则来进行管理。一、设备选择原则(一)设备的设计和选型要与生产规模及批生产量相适应,主要设备的能力应与 水、电、气、冷等公用工程系统相配套。(二)设备的结构要简单,需要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 备要设清洗口。设备表面应光滑,易清洁,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 平整、耐腐蚀、易清洗、消毒,以减少藏污纳垢的死角。无菌室的设备还要满足 灭菌的需要。(三)设备最好采用在线清洗(CIP )的方

2、式进行清洗,避免藏污纳垢,使上批 生产的药品能够得到彻底的清洗,不致残留到下一批次或者另一品种的药品当中, 同时避免滋生生物膜等污染源,从而保证药品安全。(四)凡与药物接触的设备表面应采用不与其反应、不释放出微粒及不吸附物料 的材料。设备及管道表面应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不吸附药品、不释 放微粒,避免因设备自身材质的因素影响产品质量。(五)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这些关键设备 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润滑剂,可以采用无油润滑方式进行润滑,或者选用磁力搅 拌等搅拌混合方式,确实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泄漏污染药品或者容器,并 尽量采用食用级的润滑剂。(六)灭菌设备应

3、与药品生产要求相适应,宜采用双扉门,有仪器监测内部工作 情况。(七)管道的连接,如工艺用水等,尽量采用内外表面都比较光洁的管道自动焊 接,少用卡箍连接,不得使用螺纹连接,以避免产生死角;尽量选用隔膜阀,不 得选用球阀。(八)对于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过滤材料、垫圈垫片等,要求无毒、不污染, 而且不能对药品、环境带来影响,保温层应有不锈钢等材料紧密包裹,不外露。(九)选取生产设备时应尽可能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可降低人工操作带来 的偏差和污染。(十)药材的筛、选、洗、切、蒸、炒、炙、煅应分别选用符合操作要求的设备 或专用设备,并不得影响药材质量。(十一)毒性药材应使用专门设备、容器及辅助设施。(

4、十二)提取、浓缩设备宜密闭,药液输送管道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防止 药液滞留。(十三)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易于验证,必要时应有专门的验证接口,重要的仪 表应易于拆卸校正。二、设备的除尘和防污染措施(一)药液过滤时,不得使用可能释放出纤维的过滤装置。严禁使用含石棉的过 滤器。过滤器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稀释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造成不 利影响。(二)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 衣等设备宜加设吸尘和拣除异物装置。(三)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干燥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应设置净化装置,经 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微粒和微生物应符合规定的洁净度要求;应定期检查除菌 过

5、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四)设备的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的物质脱落,表面不得 用石棉水泥抹面,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五)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三、设备布局及安装要求(一)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使物料按同一方向顺序流动,避免重复往返。(二)设备安装在跨越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或墙面时,除考虑固定外,还应采 用可的密封隔断装置;除传送带本身带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夕卜,传 送带不得在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三)设备安装应考虑到易于清洁及保持生产过程中的清洁卫生。需灭菌的设备 应尽可能在完全装配后进行灭菌。(四)一般设备

6、应安装在净化送风的上气流侧,对粉尘大的工序的设备应安装在 厂房除尘罩下方并远离净化送风口。(五)设备应按规定程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验收。四、维护和维修(一)应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 记录;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二)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五、使用和清洁(一)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并确保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 参数范围内使用。(二)应按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清洁操作规程中应对清洁剂的名 称和配制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 存时限等进行

7、规定。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 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 长间隔时限。(三)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四)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有使用日志;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 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主要固定管道应标 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五)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有醒目的 状态标识。六、校准(一)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 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涵盖 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二)应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 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三)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 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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