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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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条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中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 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2、。 第四条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厍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1. 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

3、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

4、条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5、;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

6、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咱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

7、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2.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一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8、 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 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 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4.储气井的设计、建设和检验应符合SY/T 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 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一次润

9、滑脂,每半年化验一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 4.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管线 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 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加气机 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

10、。 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 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高压储气瓶每三年一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一次;流量计每半年一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一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 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 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

11、,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 6.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12、。 第十九条加气作业 1.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应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 3.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 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半闭车灯; 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储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 6.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潜液泵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7.作业时加

13、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8.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 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 10.加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储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 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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