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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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2012年6月30日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按照本矿2012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加大原煤生产力度,力争 完成原煤产量20万吨,安全上消灭重伤以上事故。为实现上述目标, 必须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 处罚,虽说处罚不是目的,但却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为确实搞好 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在加大生产力度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或少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处罚办法并于2012年6月份矿长安全生产办 公会议上决议通过。一、对矿部安全监管人员的处罚:根据矿部安检科2012年包保方案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工作 方案,对矿部

2、人员作以下处罚:1、全月内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以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为准) 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毁坏损失(日常正常的设备毁坏损失除外) 5000元以上或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点包保主要 责任人(矿级领导)处罚现金1200元,包保安监员处罚现金800元, 其它包保组负责人每人处罚现金600元,协助人员每人处罚现金400 元。全月所处罚金与事故起数同倍累加,同时取消全部包保组成员当 月奖励。2、全月内发生重伤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毁坏损失(日常 正常的设备毁坏损失除外)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地点包保主要责 任人(矿级领导)处罚现金2000元,包保安监员处罚现金1200元, 其

3、它包保组负责人每人处罚现金1000元,协助人员每人处罚现金600 元。全月所处罚金与事故起数同倍累加,同时取消全部包保组成员当 月奖励。3、全月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毁坏损失4 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地点包保主要责任人(矿级领导)处罚现金5000 元,包保安监员处罚现金3000元,其它包保组负责人每人处罚现金 2500元,协助人员每人处罚现金1500元。全月所处罚金与事故起数 同倍累加,同时取消全部包保组成员当月奖励,同时取消全部包保组 成员年终奖励。二、对井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根据井区交给矿部的2012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目前定性下 来与安全生产事故相挂钩的人员为:李华锋

4、、雷日林、谢业飞、傅斌、 盘格席、彭吉喜、罗文清。另附加各掘采面负责人、当班安全员、班 长。1、全月内如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以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为准) 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毁坏损失(日常正常的设备毁坏损失除外) 5000元以上或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事故的,如事故发生在井区带班 领导班口上,则对当班带班领导处罚与矿部当月事故发生点的包保负 责人相同罚金(1200元),其余矿级带班领导将分别给予相同于矿部 不是事故发生地点的包保领导的经济处罚(600元);对科级领导将分 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不是事故发生地点的群监员的经济处罚(400元); 对副科级领导将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另,采面负责人、当班

5、安全 员、班长由于是事故发生点的主要现场管理者,负事故发生的主要管 理责任,将分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事故发生地点的包保负责人的经济处 罚(1200元),全月所处罚金与事故起数同倍累加。2、全月内发生重伤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毁坏损失(日常 正常的设备毁坏损失除外)2万元以上的,如事故发生在井区带班领 导班口上,则对当班带班领导处罚与矿部当月事故发生点的包保负责 人相同罚金(2000元),其余矿级带班领导将分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不 是事故发生地点的包保领导的经济处罚(1000元);对科级领导将分 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不是事故发生地点的群监员的经济处罚(600元); 对副科级领导将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

6、另,采面负责人、当班安全 员、班长由于是事故发生点的主要现场管理者,负事故发生的主要管 理责任,将分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事故发生地点的包保负责人的经济处 罚(2000元),全月所处罚金与事故起数同倍累加。3、全月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毁坏损失 (日常正常的设备毁坏损失除外)4万元以上的,如事故发生在井区带班领导班口上,则对当班带班领导处罚与矿部当月事故发生点的包 保负责人相同罚金(5000元),其余矿级带班领导将分别给予相同于 矿部不是事故发生地点的包保领导的经济处罚(2500元);对科级领 导将分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不是事故发生地点的群监员的经济处罚 (1500元);对副科级领导将给予1200元的经济处罚。另,采面负责 人、当班安全员、班长由于是事故发生点的主要现场管理者,负事故 发生的主要管理责任,将分别给予相同于矿部事故发生地点的包保负 责人的经济处罚(5000元),全月所处罚金与事故起数同倍累加。以上对井区相关责任人的事故处罚,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 人责任,与事故不相关的领导则不予追究。同时受处罚人员由矿部统 一处罚,井区不能对井区相关领导作二次处罚。凡有事请假或外出学习、培训时间超过10以上(含10天)不在 矿上,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领导,如事故发生在这段时间之内的,则 不予追究事故责任。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2012年6月30日矿领导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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