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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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大学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 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 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奖、贷、助、补、减”为 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大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某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

2、导小组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二章资助体系的主要内容第五条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农林 师范类专业奖学金以及由社会、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等,具体评 定按各相关评定办法进行。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未获得其它资助者或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 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或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第七条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具体根据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第八条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 特殊原因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第九条勤工助学:学校设立部

3、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缓 解其经济困难。第十条 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第三章评审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 生工作秘书、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各 类资助工作。学生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10% 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 作(资助方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第十二条 家

4、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高低原则 上采取由无偿到有偿资助、由大额资助到小额资助的顺序进行。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程序:(一)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或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 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 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民 主评议,最终确定本班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四)学院初审: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 确定本院(系)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5、各(系)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六)发放资助金:学校审定结果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 资助金。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 策,全面实施我校“奖、贷、助、补、减”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性资助工 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 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 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 助学金渠道,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设立本学院(系)

6、更多的各类奖助学 金(评定办法和每年受助学生名单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计财处备案),帮 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要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 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 性地开展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 斗,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教育广大学 生要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热心帮助身边更需要帮助的学生,使真正有困难 的同学都能够得到帮助。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 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尽已所能向社会奉献爱心

7、并要定期向 出资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表现情况。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学院(系)资助工作 组每学年要开展贫困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一)本学年度受纪律处分者;(二)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三)学习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五)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 或考核不合格者;(六)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某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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