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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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本规约已由业主代表审读通过)为加强港城名邸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依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打算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自觉听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协作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商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

2、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管道井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3、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干净以及公正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当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修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3、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五、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商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留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并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以免噪音扰民。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准时恢复原状并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七、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八、业主及

4、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十、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留意以下行为: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等。2、小区内(含地下车库)严禁随便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3、爱惜公共环境,不践踏、损坏小区内绿地和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4、不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不能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5、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

5、走廊、通道、玻璃、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6、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等。7、不饲养家禽、家畜。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禁止的活动。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应遵守江阴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十三、因修理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赐予必要的协作。相关业主阻挠修理养护的进行造成

6、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担当赔偿责任。十四、因修理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十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准时采取措施消退隐患。十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依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十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

7、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状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十九、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满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二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谐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二十一、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二十二、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连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二十三、本管理规约自20*年10月8日起实施。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20*年10月8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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