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1086162 上传时间:2023-12-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1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规范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规范管理条例程序编号:O/S 001*1程序名称: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建康生活馆规范管理条例 替代程序:O/S 001 附件:编 制 人:李明媛审 核 人:李淑玲批 准 人(总 裁)李 道批准人签字发布时间;2010-3-15生效日期:2010-3-15修改记录1、2007-06-012、2009-03-01机密等级 机密 密 一般文件公布对象: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者及工作人员程序主要执行人:营运部、销售支持、销售区域、区域经理、分公司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规范管理条例(依据2005年9月20日制定的宝健(中国)日用

2、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规范管理条例修订,于2010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原规定自新条例生效之日废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宝健健康生活馆(以下简称“生活馆”)的规范管理,维护生活馆经营者的经营权益,保障和维护宝健产品经营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活馆是经宝健公司授权并签订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服务合同,专职负责宝健及宝健衍生系列品牌产品的推广,提供相关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取得合法经营执照的专卖店。第三条 生活馆合法规范经营,受国家法律、法规及与宝健公司签订的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服务合同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第四条 生活馆一经与宝健公司签订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服务

3、合同,即获得授权经营身份,必须依照宝健公司经营规范开展代发货、服务、推广工作。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宝健健康生活馆获得以下权利:(一) 有权获得宝健公司提供的与经营“授权业务”相关的培训、指导和宣传资料。(二) 有权获得由宝健公司提供的选址、设计及装修标准的咨询服务,并免费获得宝健健康生活馆授权牌匾、店章。(三) 按照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服务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宝健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及商誉。(四) 生活馆有权向宝健公司申请固定额度内的预借库存进行货品周转。(五) 有权按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服务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获得宝健公司提供的固定比例的服务收入或进销差价。(六) 有权依据市场需求通过宝健公司

4、对周转库存的产品种类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宝健健康生活馆负有以下义务:(一) 严格履行宝健健康生活馆经营服务合同中约定事宜,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根据“管理条例”依法经营“授权业务”。(二) 生活馆应在诚信原则上开展经营业务,不得欺瞒顾客和宝健公司,做出有悖于道德或社会公德的行为。(三) 生活馆应严格按照宝健公司规定价格代为销售宝健产品,亦不得代为销售“宝健及宝健衍生系列品牌产品”以外的任何其他产品。(四) 应妥善保存所有营业资料,并根据宝健公司要求随时保存、审阅或复印。并不得将涉及“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五) 应依法聘用必要的雇员,并严格履行劳动、税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下

5、雇主应尽的义务。(六) 应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宝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三章 宝健健康生活馆形象 第七条 必须维护宝健公司统一形象,严格按照宝健公司VI标准设计进行室内装修及产品样品陈列。应按宝健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非宝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宝健公司名称、商标标识等。未经宝健公司许可,不得随意改变装修装饰;不得张贴、陈列非宝健公司产品的广告、产品及资料;不得在当地私自授权未经公司审核的形象或产品广告。第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馆店面清洁、照明及陈列标准,随时保持店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舒适。第九条 严格遵照营运总部规定的营业时间(周一周日 9:00 18:0

6、0)进行经营,保证以上营业时间外,生活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或延后营业时间。店内明示营业时间,营业时间内应保证店内电话及网路畅通。休息、停业或变更经营场所需提前向总部报备,并挂牌明示。第十条 营业时间内,店员须着正装上岗,并佩带统一生活馆胸牌,店内工作人员应礼貌待客,不得与客户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第十一条 生活馆严禁与推广或销售非宝健产品在同一场所混合经营。第四章 产品推广及销售 第十二条 生活馆负责人及店员必须严格按照宝健公司提供的产品、文宣资料和其它业务辅助品介绍宝健公司产品,不得就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起误解的宣传,严禁攻击同行业公司或其它同类产品,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 生活馆

7、必须遵守宝健公司的销售策略,按照宝健公司统一定价销售宝健产品。严禁私自打折、促销及变相打折、回扣、正常装产品拆包零售、或利用优惠活动任意进行产品调换、变相捆绑销售或拆包零售等违反公司规定的非标准服务,以达到抢夺顾客、提升业绩的目的。第十四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价格稳定政策,严格执行公司的统一价格政策。促销期内,必须按公司要求张贴宣传海报、公告及进行店铺装饰,并第一时间介绍促销,不得隐瞒促销和优惠计划,不得侵吞客户的优惠和奖品;促销开始前和促销结束后,均不得销售促销产品。第十五条 生活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宝健公司的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无关活动。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宝健公司的名义在报纸、电视、报纸

8、及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或使用公司名称、商标标示等。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生活馆资源进行非宝健产品的销售或业务辅导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宝健健康生活馆中介绍或销售非宝健公司的产品,向宝健之友或其他宝健产品经营者推广或销售非宝健公司的产品等。第十七条 生活馆负责人及店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对新客户进行误导,抢夺他人客户资源。生活馆工作人员在受理宝健之友的申请时,必须确认新客户是否有产品服务人员,不得诱导并占有他人的潜在新顾客。第十八条 生活馆经营者必须在国家法规和宝健公司签订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宝健公司授权,不得私迁店址、跨区域经营、设立分店、服务网点或发货点,不得在非宝健健康生活馆的地点,如药店、商场

9、、超市、服务中心等销售宝健产品。第十九条 生活馆迁址后,在一个月内必须自行摘除原登记地址的店招及相关宝健标识,并停止原登记地址以宝健健康生活馆名义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生活馆不得以举办会议、讲座、培训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代理商购买和积累消费小票以获取参会资格。第二十一条 生活馆之间应友好合作,不得相互诋毁、攻击或不正当竞争。热爱宝健事业,通过正当途径向宝健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恶意诋毁宝健公司的政策、计划和程序,不得损坏宝健形象。第二十二条 生活馆聘用的店员(包括直系亲属)不能办理宝健之友卡或取得宝健代理商授权。第五章 顾客服务第二十三条 生活馆店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保持仪容仪表的整洁,态

10、度须热情、有礼、周到、耐心,对待顾客应一视同仁,不能差异性对待代理商及宝健之友的购货、咨询。第二十四条 生活馆必须为顾客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必须按照宝健公司的退换货规定对顾客提供负责与合理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生活馆必须接受所在地区宝健之友资料变更的申请,对顾客提供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非宝健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第二十六条 生活馆销售必须为客户提供有效购货凭证,并依客户要求合理开具正规发票。第二十七条 生活馆公平对待销售对象,不得以虚假借口拒绝销售或服务。第六章 业务操作第二十八条 生活馆日常作业须按照生活馆营运手册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第二十九条 生活馆

11、严禁为代理商囤货及积攒业绩、压单不报业绩、私调库存、返点返利、接受已设生活馆地区的异地报单等方式提拉业绩。第三十条 生活馆销售产品应即时输机、核对订单,严禁恶意撤单,避免漏报、错报业绩。第三十一条 生活馆在受理新会员加入时,应如实填写其住址、电话等联系信息,严禁擅自更改客户信息,将新会员的联系方式更改为生活馆的地址;或将客户信息资料泻露给第三人,严禁利用生活馆便利侵犯客户利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宝健公司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生活馆 第三十三条 生活馆应及时核对往来帐目,及时汇款、不拖欠货款,严禁私自篡改帐目往来票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活馆应依法纳税及时将发票寄至公司财务

12、部,严格执行生活馆开具发票管理执行标准,未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生活馆将依据国家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 条码生活馆须完全按照生活馆标识码系统操作手册及规定的上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所有带标识码产品按规定出入库;对于带标识码的产品要妥善管理,避免出现产品流失;严禁条码产品长期未办理提货状态,系统未提交记录与实际不符。第七章 监督与处分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有权对生活馆进行监督,对生活馆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检举,但生活馆不得压制其他生活馆或打击报复投诉人,一经宝健公司查实,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 凡提出投诉举报的宝健产品经营者或检举、举报人要积极配合宝健公司取证,投

13、诉举报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依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八条 如生活馆经营行为违反本行为规范,或有损宝健企业形象、商誉,宝健公司有权按情节轻重及危害影响等因素,依据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违规处罚办法对该生活馆进行相应处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生活馆的违规处罚由宝健公司依照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违规处罚办法决定。宝健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宝健公司决定制作违规处罚通知书,递送至违规生活馆及负责人。违规生活馆如须复议需自违规处罚通知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违规处罚申请复议表至宝健公司相关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议权利。复议人须在提出申请复议的10日之内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14、或应宝健公司的要求提出特定证据。第四十条 宝健公司有权依据所掌握的事实真相、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维持、修正、推翻原有决定。对原决定认定事实有误或出现新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有证据材料,需重新立案调查。在宝健公司重新立案调查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第四十一条 生活馆经营者以任何形式规避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规范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宝健公司并将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宝健公司有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或危害影响并依据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处罚办法对该生活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扣发服务收入或

15、进销差价、取消宝健生活馆经营权、没收违规所得等。第四十三条 宝健公司有权对宝健生活馆经营者任何损害公司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2010年3月15日正式施行。2005年10月颁行的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规范管理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第四十五条 宝健公司可按业务发展需要修订本守则及相应的处罚办法,有关修订将通过宝健专刊、宝健网站方式公布或书面通知产品经营者。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版权归宝健公司所有,未经授权严禁转载、复制。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0年3月1日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违规处罚办法程序编号: O/S-002*1程序名称: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健康生活馆违规处罚办法替代程序:O/S-002附件:编 制 人:李明媛审 核 人:李淑玲批 准 人(总 裁) 李 道批准人签字发布时间: 2009-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