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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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 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 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 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 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 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 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XX年要在全体政法 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 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 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 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

2、五中全会关于 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 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结合法院工作 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 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 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按照柏拉图在 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 统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 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 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 得良好的法律”。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 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 精辟的阐述。目前,我国学者公

3、认,法治至少有以下 五层涵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 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 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 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 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 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 “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 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 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 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4、法 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法 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 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 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 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 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为前提和 基础的法制”。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 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真正意 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

5、度基础的法制 模式。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即体现为一整 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 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 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对人类 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 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 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 内容。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即“法治社会” 的理想状态: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 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 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 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 力

6、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 置的一种社会状态。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 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 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 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 我们实行法治。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 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 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 改变而改变。”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 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

7、会主义法治,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 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 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 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 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 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 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 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 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 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 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

8、旨, 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 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 正义的终极价值。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 要内容。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 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 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 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 相关的司法机关。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 等同于司法理念。因此,在司

9、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 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 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 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 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 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 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 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0、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 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 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对这个问 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 在此不作赘述。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 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 求。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 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 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

11、、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 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 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 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宪法和三大诉 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 法独立审判原则。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 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 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 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 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 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

12、而不是 “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这是我国宪法和 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 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 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 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第二、司法的中立。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 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 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 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 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 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 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

13、制约关 系。第三、司法的公开。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 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 人所觉察到。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 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一 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 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 的公正性树立信心。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 行,才能产生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 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 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 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 媒体旁听审判

14、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 阅法庭的裁判文书。第四、司法的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 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 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审判组织的组成 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 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 法决策产生影响。第五、司法的权威。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但是,其权威不是于强制,而是于理性,于主流社会 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 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司法判决也一 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要实 现这一点

15、,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近年来, 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 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和技巧 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第六、司法的及时。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 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 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这个问 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 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审限监督, 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 “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

16、和执行 手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执 行难”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 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的属于当事 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场风 险。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处理。3、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 切实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 转型期的司法要求。六中全会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 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40条, 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主要体现为: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 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 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 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 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和 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 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 和解工作的力度,纠正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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