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厘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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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厘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几个问题一、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纳税从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定期定额户,还是一般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不愿意按季申报纳税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服务中,存在多种经营行为的,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比如: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兼营建筑服务的,则原则上都按季申报纳税,而不是分不同的期限进行申报

2、纳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其进行按季申报纳税。二、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对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或者金额很小,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应申报数是零的,则免于零申报。在实务中,这样的措施其实意义不大,增值税、消费税都申报了,还差那几张零申报表吗?三、个体“双定”户可以以缴代报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中的定期定额户,只要在首次申报纳税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银

3、行联网扣款,并且在纳税截至期之前在扣税账户有足额的可供扣缴税款的金额,就不需要另外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余额不足,就无法扣缴,就相当于为申报纳税。四、如何正确把握按季情况在实务中,有三种情况有必要把握清楚:(一)季度中间开业一般情况下,季度中间开业的,销售额不大的,折算成季度也没有达到免征的限额(目前增值税季度销售额9万元)的,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费,这是没有歧义的。但是,如果新开业的季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虽然没有达到免征的限额,但是如果按照经营期间再折算成季度,超过限额的,是否需要征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9月1日开业,9月份销售额5万元,实行的是按季申报纳税。对其增值税处

4、理存在三种意见:1.对其按照7-9月份的三季度销售额为5万元、不足9万元免征增值税处理;2.按照折算成季度达到15万元,超过免征限额按照销售额5万元给予征税;3.按照开业第一个季度没有达到一个季度按月计算,当月超过3万元按照销售额5万元给予征税。持这三种观点的人都有,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第一方式进行处理,即新开业的,在季度中间开业的,按照一个季度进行比照执行。理由很简单,既然是按季申报纳税,就按照一个季度来。原来按月申报纳税的,当月中间开始的都按照一个月来对待,没有存在异议,为什么改成一个季度后就有歧义了呢?美誉必要。(二)季度中间销售额月份之间有大小便于说清楚,干脆举个例子吧:2016年四季度,

5、某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份销售额2万元,11月份4万元,12月份2.5万元,那么11月份的4万元是否需要缴税?很显然四司机合计8.5万元,按季申报纳税是开业合计免征,这基本上没有人提出歧义。但是,对于某定期定额户按季定额6万元,但是10月份、11月份都没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12月某日申请代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销售额5万元。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认为需要缴税的。笔者对此的看法依然是按季的概念,只要季度没有超过限额标准,就不应该征收税款,至于季度中间什么时候来开具发票,一次开具多少销售额,那是纳税人自己的权力。当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开具时需要先缴纳增值税,如

6、果当季度累计销售额没有达到限额的,则如果能够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的,则不退回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退还。(三)在季度中间歇业、注销这个问题刚好与开业在时间上前后相反,情形基本差不多,也是给予一个季度的待遇,保持按季申报纳税的连贯性。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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