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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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发布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实施日期】202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

2、的现 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1 /II(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 单位。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 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

3、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 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2 /II(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

4、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 项规定的文件。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 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 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

5、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印制。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 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3 /II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 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

6、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 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 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资金。

7、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 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第三章演出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4 /II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8、、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 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5 /II(一)演

9、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七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 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 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 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第十八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

10、员从事营 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 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 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审批。第二十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 员以及外国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一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11、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 /II第二十二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 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 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 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

12、,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 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 排。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 现场演唱

13、、演奏的行为。7 /II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 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 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第二十八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第二十九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 布。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

14、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 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 管。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 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15、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8 /II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第三十六条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其成员 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演出证管理第三十七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 副本,有效期为2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应当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第三十九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国务院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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