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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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立法研究摘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物权行为理论既保护了交易的公正与安全,又解决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理论基础。但是,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运用善意取得制度,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只解决了物品归属问题,仍然未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用非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构架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简单办法是不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作为民法中重要内容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

2、任如何定位、构架,是我们法学工作者应重视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词 瑕疵;权利的的担保;物权行行为;非非物权行行为 正文 瑕瑕疵为大大陆法系系特有的的概念,通通俗地讲讲,指缺缺点、缺缺陷。在在买卖法法中有广广义和狭狭义两种种含义。1狭狭义的瑕瑕疵单指指物的瑕瑕疵,意意思是所所买卖之之物价值值灭失、减减少,或或不具备备买卖合合同当事事人约定定的或该该物应有有的通用用功能;广义的的瑕疵除除物的瑕瑕疵之外外,还包包括权利利瑕疵,即即指买卖卖之物的的所有权权不完整整或权利利受到限限制。 出出卖人担担保作为为买卖的的标的物物的权利利无瑕疵疵,即第第三人就就买卖合合同的标标的物对对于买受受人不得得主张权权利,

3、否否则应承承担相应应的责任任。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起源源于罗马马法上的的追夺担担保制度度。22罗马马法上的的追夺担担保是指指第三人人基于所所有权、用用益权或或抵押权权从买受受人手中中追夺买买卖标的的物时,出出卖人即即应负买买受人不不受追夺夺的担保保责任。但但是,罗罗马法并并没有强强加于出出卖人使使买受人人取得完完全权利利的义务务,只是是令出卖卖人赔偿偿损失。近近代各国国在继受受罗马法法时,发发展了这这一制度度。德德国民法法典表表现为使使买受人人取得权权利的义义务,而而法国国民法典典则规规定出卖卖人有防防止追夺夺的义务务。 一一、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基本理理论 权权利瑕疵疵担保责责任,是是指出卖卖

4、人不能能将标的的物的所所有权完完整地无无负担地地转移于于买受人人时应承承担的责责任。权权利瑕疵疵担保责责任是罗罗马法上上“任何人人不得以以大于自自己的权权利予人人”原则的的具体体体现。3 我我国合合同法第第1500条规定定:“出卖人人就交付付的标的的物,负负有保证证第三人人不得向向买受人人主张任任何权利利的义务务。”第三人人对出售售的标的的物主张张权利的的,即构构成标的的物的权权利瑕疵疵。权利利瑕疵主主要是指指以下几几种情形形:标的物物的所有有权属于于或者部部分属于于他人。出出卖人必必须保证证对其出出卖的标标的物享享有安全全的所有有权,即即标的物物不能为为他人之之物或者者与他人人共有之之物。出

5、出卖人虽虽然不是是所有人人,但依依法或依依约定有有权处分分标的物物的,不不为权利利瑕疵。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如果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则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甚至标的物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因此,出卖人必须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他物权。 标的物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如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出卖人必须保证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根据其知识产权对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若标的物上包含有他人的知识产权,则必须保证为有权使用。 笔笔者参阅阅过大量量资料,调查研究表明,在学术界对于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解争议很大。因此,笔者试在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

6、一)权利利瑕疵的的分类 权权利瑕疵疵大致可可分为两两类:一一种是权权利不完完整或欠欠缺之瑕瑕疵;另另一种是是权利本本身根本本不存在在瑕疵。前前一种瑕瑕疵有以以下几种种情况:第一,全全部权利利属于第第三人;第二,权权利一部部分属于于第三人人,如共共有物或或共有权权利的买买卖;第第三,权权利受第第三人权权利的限限制,即即买卖标标的之权权利属于于出卖人人,但其其上附有有第三人人权利的的限制,如如负有担担保物权权的标的的物的买买卖;第第四,在在出卖人人的货物物上有他他人享有有的工业业产权(商商标权、专专利权)或或其他知知识产权权。后一一种瑕疵疵有两种种情况;第一,债债权及其其他权利利不存在在,这限限于

7、买卖卖债权或或其他权权利的合合同;第第二,买买卖有价价证券的,有有价证券券经公示示催告而而无效。 权权利瑕疵疵两种类类型的区区别在于于:权利利不完整整或欠缺缺之瑕疵疵中,权权利是存存在的,只只是要么么不为出出卖人所所有而为为第三人人所有,要要么虽为为出卖人人所有,但但第三人人于其上上附有一一定的权权利;权权利不存存在之瑕瑕疵中买买卖的权权利根本本不存在在,不论论其对于于出卖人人而言,或或对第三三人而言言均不存存在。前前一种权权利瑕疵疵的担保保既用于于物的买买卖,也也适用于于权利的的买卖;而后一一种权利利瑕疵担担保仅适适用于权权利的买买卖。 (二二)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的特征征 权权利瑕疵疵担

8、保责责任的特特征表现现为: 11、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是法定定责任。权权利瑕疵疵担保责责任出于于法律的规规定,并并非当事事人意思思表示之之结果。不不过民法法关于瑕瑕疵担保保责任的的规定,并并非强行行性规定定,当事事人得以以特约免免除、限限制或加加重。 22、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是就权权利之瑕瑕疵应付付的责任任。权利利担保责责任是仅仅就买卖卖标的之之权利,应应负的责责任,属属于一种种无过失失责任,只只要买卖卖标的之之权利有有瑕疵,即即须负责责,出卖卖人有无无过失,在在所不问问。 33、瑕疵疵担保责责任是出出卖人的的责任。瑕瑕疵担保保责任是是出卖人人的责任任,因买买卖为有有偿契约约,买受受人之

9、取取得权利利,系支支付对价价而来,故故不论出出卖人有有无过失失,总应应使买受受人所取取得之权权利无瑕瑕疵始可可,否则则有失公公平。 (三三)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的构成成要件 权权利瑕疵疵担保责责任的构构成要件件是: 11、权利利瑕疵在在买卖合合同成立立时即存存在。有有人主张张瑕疵于于买卖合合同成立立时存在在,出卖卖人对该该瑕疵负负担责任任。但若若买卖合合同成立立后出现现权利瑕瑕疵,可可能导致致违约,出出卖人承承担违约约责任,而而不是瑕瑕疵担保保责任。这这种观点点的不当当之处有有两点:首先,认认为瑕疵疵担保责责任只能能是法定定责任而而不是约约定责任任的理由由是不充充分的,因因为出卖卖人的瑕瑕疵

10、担保保责任是是必须以以买卖合合同有效效成立为为前提条条件,并并且当事事人的特特约可以以排除瑕瑕疵担保保责任的的适用。4第第二,合合同成立立后即便便标的物物存在权权利瑕疵疵,但在在出卖标标的物之之前除去去权利瑕瑕疵,出出卖人不不承担权权利瑕疵疵担保责责任。因因此,认认为瑕疵疵担保责责任产生生于合同同成立之之后至少少是不准准确的。我我国合合同法第第1500条并未未明确规规定权利利瑕疵须须于买卖卖合同成成立之时时存在,而而是明确确规定出出卖人“就其交交付的标标的物”须承担担权利瑕瑕疵担保保责任。 22、买受受人在订订立合同同时不知知标的物物上存在在瑕疵。合合同法第第1511条规定定:“买受人人订立合

11、合同时知知道或者者应当知知道第三三人对买买卖的标标的物享享有权利利的,出出卖人不不承担本本法第1160条条规定的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439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第351条亦有此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买受人不知为条件。买受人在订立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权处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上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则买受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四四)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的内容容 权权利瑕疵疵担保责责任的内内容:在在买卖的的标的物物上存在在权利瑕瑕疵时

12、,则则出卖人人未依正正当方法法履行其其义务,买买受人可可依据法法律规定定和合同同的约定定向出卖卖人行使使其权利利。买受受人可以以请求出出卖人除除去权利利瑕疵,或或者依合合同法第第1522条之规规定中止止支付相相应的价价款。如如果标的的物上权权利瑕疵疵致使买买受人无无法取得得标的物物所有权权或者致致使买受受人无法法实现合合同目的的,买受受人可解解除合同同并要求求损害赔赔偿。 在在买卖的的标的物物上是否否存在权权利瑕疵疵,当事事人之间间有争执执时,其其举证责责任应由由买受人人负担。因因此,在在遇到第第三人就就标的物物主张权权利时,买买受人应应将此情情况及时时通知出出卖人。在在法院就就第三人人与买受

13、受人之间间的争议议做出有有利于第第三人的的判决时时,该判判决的效效力及于于出卖人人的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即买买卖标的的物存在在权利瑕瑕疵的事事实应该该得以确确认。5 (五五)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的效力力 关关于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的效力力,各国国规定不不尽相同同。大陆陆法系国国家大都都依债务务不履行行的规定定处理。如如德国、法法国、日日本民法法均规定定损害赔赔偿、解解除契约约、除去去瑕疵、拒拒付价款款、已给给付价款款的可请请求返还还价款。在在英国,当当买受人人取得的的标的物物被第三三人追夺夺或买卖卖的标的的物侵犯犯他人的的商标权权或专利利权时,属属于出卖卖人违反反法定默默示条款款,买受

14、受人可请请求出卖卖人赔偿偿损害。在在美国,出出卖人违违反担保保义务,区区分其行行为是构构成实质质违约还还是构成成轻微违违约来处处理。构构成实质质违约的的,买受受人可解解除契约约并请求求损害赔赔偿;构构成轻微微违约的的,买受受人不可可解除契契约,仅仅可请求求损害赔赔偿。 二二、物权权行为理理论模式式下的权权利瑕疵疵担保制制度 在在物权行行为理论论模式下下,法律律行为被被区分为为负担行行为(债债权行为为)和处处分行为为(物权权行为和和准物权权行为)。负负担行为为与处分分行为相相比,前前者不适适用于优优先顺序序原则,负负担行为为的效力力不以行行为人有有无处分分权为有有效要件件;而处处分行为为有优先先

15、顺序的的适用问问题,且且以行为为人具有有处分权权作为核核心效力力要件。 权权利瑕疵疵担保制制度,与与立法是是否采用用物权行行为理论论模式具具有密切切的联系系。 权权利瑕疵疵担保是是出卖人人担保就就买卖之之标的物物或权利利,第三三人不得得主张任任何权利利。第三三人可能能向买受受人主张张权利的的情形,一一般有五五种: (一一)权利利全部属属于第三三人(出出卖他人人之物) (二二)权利利部分属属于第三三人(未未经其他他共有人人同意而而出卖共共有物) (三三)权利利受第三三人限制制(出卖卖租赁物物、出卖卖抵押物物) (四四)以债债权或其其他权利利作为买买卖标的的,权利利在买卖卖合同订立立时不存存在。 (五五)有价价证券因公公示催告告而无效效 这这五种权权利瑕疵疵的产生生,其前前四种是是因出卖卖人无权权处分行行为引起起的。 所所谓无权权处分行行为,有有事实上上的无权权处分和和法律上上的无权权处分行行为。这这里指法法律上的的无权处处分行为为,即无无处分权权的人处处分他人人财产的的行为,是是与处分分行为相相对应的的概念。这这里会让让人产生生疑问,无无权处分分行为的的法律后后果是什什么?无无权处分分与权利利瑕疵担担保责任任有何关关系? 依依据物权权法理论论,无权权处分会会引起行行为效力力待定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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