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类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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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的类型李绍章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

2、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

3、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民法通

4、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又具有下列特性: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在我国,

5、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和统一的所有人。非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得同国家共享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只能由国家占有,相反,为了实现全民财产的共同占有,充分发挥全民财产经济效益,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职能活动的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中心和全民的代表,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民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于是,国家可以把国家所有权客体中的各项财产交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依法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是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但其本身并不

6、是国家财产所有人。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在我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类型相比,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的特征,即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且某些财产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由国家专有,但不一定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如城市土地等。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1)国有专有的财产,即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2)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4)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

7、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5)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6)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国家主体的单一性和国有财产的广泛性,国家不可能对全部国有财产直接行使上述权能,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直接支配国有财产,而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方式,将国有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

8、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或经营享有相应的权能,进行直接支配或通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直至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改变以往体制中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单一、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直接支配、权能高度集中的模式,实现政企分离、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实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从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三、集体所有权(一)概念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

9、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二)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所有权形式,但集体所有权

10、和国家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所有人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是一个高度概括化和抽象化的概念,应该是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主体,并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元性,如村农民集体及其代表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等。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不同于财产共有权。2.在权利客方面,具有限定性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那样广泛,除依法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

11、外,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然而,集体组织的财产多与其成立的宗旨及其所从事的活动有关,同时,集体组织还不得拥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际民生的重要财产。因此,我们说集体所有权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之所以与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一个阶位上进行分类规范,是因为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所有权,质言之,它既是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权,也是集体成员对财产所拥有的共有权。前者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应当是法人所有权,而后者主要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采取共有的形式。(三)集体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12、集体所有权的形式存在很多,有学者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角度进行分类,但基于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从我国目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本书仍然按照传统的分类,即将其分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个分类规范。1.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对原来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基本核算单位公社、大队、生产队等进行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乡村、村民小组等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尽管在统一与分散的综合程度、组织规模、名称等方面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组织可以以村范围设置,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范围设置,此外,还可以设立乡联合经济组织。物权法

13、草案只是概括地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而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在理论和实务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有农村集体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企业财产、集体设施等。2.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又称为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权,指在城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对其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其基本形式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态有:(1)由合作社发展而来的集体企业,企业财产主要由经营积累构成、原有社员已大都不在;(2)恢复为合作经济的集体企业,如城市各种合作社以及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城镇化后继续存在的经济实体;(3)

14、城镇街道组织或某些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按劳分配为主的企业组织;(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于某种特定目的所开办的集体企业等;(5)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等。四、私人所有权(一)概说所谓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所谓私人所有权(private ownership)即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共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不同于私人财产权,后者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私人所有权之外,还包括私人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可见私人所有权是私人财产权的一部分;私人所有权也不同于公民个人所有权,后者仅仅是制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所有权,而私人所有权则不仅包

15、括私自然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私法人和私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可见公民个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的一部分。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私人所有权总是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甚至时常出现私人所有权让位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甚至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境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人所有权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认为,我国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从社会大背景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私人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16、益,实现安居乐业;从个人之人格解放和全面发展角度来看,“所有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民法学界“无财产者无人格”的讨论也在相当范围内达成了共识,而法律必须顺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确立对私人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以实现保障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人性关怀;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践来看,我国宪法也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又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民事立法显然应该顺应这一势不可当的时代潮流,从法律上来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二)私人所有权基本原理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即为“私人”,但“私人”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物权法草案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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