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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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2005年06月29日 08:29阳办发200461号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2004年11月16日)第一条 为了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维护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和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信访,指下列情况: (一)信访人为精神病人及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信访人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 (二)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

2、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而继续缠访的;经上级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不再处理而缠访的。 (三)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诉而缠访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和处理范围,信访人无理缠访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未经允许,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谩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七)信访人不听从劝导,不到指定场所信访,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八)信访人在信访问题上无理取闹影响社会治安,阻碍交通,拦截车辆、拦访领导的。 (九)煽动、策划、组织、要挟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

3、关及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的。(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第三条 对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的原则,以及坚持思想疏导与采取法律、行政的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非正常信访,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四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一)中所述的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通报市、县区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一)中所述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应通知其所在县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

4、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通知其所在县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六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二)、(三)中所述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将其带回。外地的信访人由市信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处理。 (三)建议信访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由于缠访而影响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四)中所述情况,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共同进行批

5、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报告。 第八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五)中所述情况,信访部门要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信访部门有权暂时收缴信访者的有关器材。 第九条 对于上述第二条(六)、(七)、(八)、(九)、(十)所述情况,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可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训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信访部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就近向党政机关报告。必要时,应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市

6、、县区出现50人以上的上访时,信访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浅谈如何做好群众息诉工作时间:2006-11-22 10:39作者:曹正保 靳东兵 李红义新闻来源:正义网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做好当前群众的罢访息诉工作,显现出重中之重的地位。根据近年来因答复质量不高,造成来访难以息诉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综合我院的控申举报工作的具体特点,重点谈一下群众息诉的成因及其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促使难以息诉的成因 1、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上访案长期难以息诉 有些上访人

7、上访的动机不良,明知自己上访无理,而且缠访闹访,甚至要挟政法机关,考虑政法机关不会对自己怎么样,骗子狂妄,固守己见,不达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罢休;有一些上访人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对法律、法规、政策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或者一知半解,或生搬硬套,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而且固守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罢休;还有一些上访人员不能正视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法院的民事官司,不愿承担诉讼中的风险,幻想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是进了保险柜,自己的利益就一定得以实现。一旦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就是法院欠了自己的债,将风险转嫁到法院的头上

8、,埋三怨四,随上访不止。 2、地方党委、政府行为原因,致使上访案长期难以息诉 有些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地方的统一建设或某些需求,只注意要达到所需求的效率,没有监督到具体所实施的程序,一旦具体实施者的行为有违法现象,地方党委、政府就要对该案进行干预,因为该行为的实施从地方的建设考虑,是促进了地方的统一建设,就因为具体的实施者未履行相关的实施手续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他侵害了上访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要求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作出处理,司法机关针对该情况就到了两难的境地。某些地方的领导干预,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第一是作为司法机关要保持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性,又要维护法律、法

9、规的正确实施;第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受到侵害利益的一方,他不考虑地方的统一规划实施,死扣法律、法规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就到了两难的禁地,迟迟不能作出处理的决定。造成上访人上访不止。 3、首次接访单位的原因 由于来访人对首次接访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又向另一机关提出举报或控告,要求该机关给予主持公道,此类信访举报,是做好息诉工作的难点之一。主要表现在:接访单位的查处工作透明度不够,未能将查处的过程和适用的法律政策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公开,使信访人、举报人不了解事实真相,认为“官官相互”,为讨回公道而多次上访或越级

10、上访;接访单位对一些复杂或时过境迁的遗留问题处理“夹生”,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举报人、控告人迟迟得不到结果,引起他们的不满,造成反复上访;由于接访单位的个别工作人员在处理来访问题时,在程序上有些问题,给信访举报人一种有意偏袒一方的认识,是在徇私枉法,出于义愤他们往往多头上访;由于信访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形成多头上访,各答复机关或部门缺乏相互沟通,造成多种不同的答复意见,信访人往往再次上访。 4、首次到司法机关举报、控告息诉难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由于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未能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其立案标准,使信访举报人不明白司法机关的管辖,造成缠诉;对属于本机

11、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分流后,由于接访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沟通不够,加之案件承办部门未及时答复或答复信访举报人时,没能认真做好耐心的说服和解释工作,使其缠诉;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有违反办案程序等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侵犯了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案件的处理结果看,并不影响该案件的公正性,处理结果不能满足信访举报人的意愿,而引起缠诉。 5、来自信访举报人方面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个别上访人由于不懂法,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无所不及,只要群众喊冤,司法机关就的管,他不管什么管辖权不管辖权的,只要求司法机关给自己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就越级向上级机关上访;个别上访人只顾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不管什

12、么法律、法规规定,只要个人的利益没有达到或受人挑拨,而多次上访;还有一些举报、控告人直接反映农村干部的经济问题,且举报的内容多,有价值的线索少,有管辖权的部门又不予理睬,引起多头重复上访。 二、怎样解决控告、举报息诉难的方法 1、从感情上下功夫 要解决息诉难的问题,第一要解决一个感情问题,没有感情就没有动力,没有感情就没有方法,没有感情也很难对人民群众负责。应该看到,绝大多数上访群众的上访是有道理和原则的。群众没有真正的难题、困难、冤屈,一般是不会顶风冒雨,跑上几里、几十里、上百里、甚至赴省、进京去上访的,真正无理取闹的只是极少数。因此,对待群众信访案件必须做到有感情、有热度。一是要满腔热情的

13、接待他们,耐心细致的倾听他们的陈述,切忌居高临下、冷若冰霜等一副官老爷态度对待信访群众。二是要群众的信访问题当成自己的问题,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三是要给信访群众一个明确的负责人的答复。对政策明确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对属于司法机关受理的抓紧受理;对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要指明受理机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向信访群众说明情况,决不能应付了事,要始终坚持四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百分之百回访。让来访的群众来到接待室有家一样的感觉,见到接待人员想见到情人一样,从心理上拉近上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一张面带微笑的脸庞,

14、一句热乎乎的言语,一杯暖心的热茶,给来访者送去当对人民群众的一片温暖,治愈其心灵上的创伤,为涉法息诉工作奠定基础; 2、从宣传法律角度上下功夫 在上访的群体中,绝大多数的上访人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当中有的片面理解法律、法规而难以说服的。有的对法律、法规产生误解,钻牛角尖,认死理不能自拔。还有的认为不管什么事,只要我向你们司法机关反映了,你们司法机关就必须管,否则就是不执法等。据此,在接访工作中,应把息诉作为宣传法律的着眼点,对各类上访人提出的不同问题和要求,都要用真情去温暖融化,用耐心去疏导劝说,用法律去引导教育,使上访人了解司法机关的职能及案件管辖范围,明白应举报什么,避免把违纪问题及

15、生活问题都要求司法机关查处。明白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等法律规定,避免群众对案件产生误解,同时也是他们更好地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为他们讲明信访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懂得在参与过程中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做。使他们懂法律、明事理、心悦诚服。 3、从完善、落实好“首办责任制”上下功夫 “首办责任制”不仅仅是对控告申诉部门的要求,而且是对司法机关各部门提出的要求。因此,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才能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及息诉难的问题。控申部门是首办责任的第一关,主要负责接待、转版、催办督办职责,案件承办部门是首办责任的第二关,主要负

16、责案件的质量、答复、反馈职责,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要强化职责保稳定,案件的办理过程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正确性,真正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涉法信访案件息诉的关键,为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力求把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达到最佳的社会效应。 4、在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上下功夫 上访案件的结案,并不等同于上访案件的息诉。长期以来结案容易、息诉难已成为控告申诉部门工作难点之一,上级部门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应把是否罢访息诉作为衡量该单位案件质量的标准,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是对已结未息诉的案件,列为领导的督办案件,采取特别工作措施,限期息诉;对暂时息诉但可能出现反弹的案件,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随时了解上访人的心态和动向,及时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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