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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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协议,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忽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规定撤消协议。问:可否撤消?说明理由。原则上不能撤消协议。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消协议,一种是延期履行协议。什么情况下解除协议,什么情况下履行协议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因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协议所产生的影响限度。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尚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协议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规定对方延期履行协议。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

2、一份CIF出口协议,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品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规定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协议的性质。根据2023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协议或信用证规定的对的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假如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

3、宜。假如买方规定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协议,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我方按协议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所有灭失。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解决?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4、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尚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协议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协议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告知买方并规定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批准延

5、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准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协议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品没有准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违约后没有及时告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品,A商准时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告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品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

6、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规定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解决?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假如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导致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协议,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买方所在地银

7、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品,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品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品后,以包装不符合协议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补偿?说明理由。分析:我方不能补偿。本题是一个较简朴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协议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1)从信用证与协议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协议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献不受买卖协议的约束。(2)从信用证性质看,一方面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另一方面,信用证是一种

8、独立自主文献,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协议,银行也与该协议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4)我方在解决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协议不符时,应当合理应付,应当与买方协议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规定

9、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7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3月14日JR 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批准CIF纽约每件45美元。”3月18日BC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3月28日BC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

10、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4月3日JR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4月5日BC 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4月7日JR公司来电:“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通过几个回合磋商,协议即告成立。请判断:(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协议是否生效?为什么?(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4).4月3日JR

11、公司来电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哪些是接受?分析如下: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不能生效,由于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2)3月16日JR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由于JR公司3月14日来电已经表达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3)3月18日BC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由于JR公司3月14日已经拒绝BC公司3月12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JR公司3月16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4)4月3日JR JR公司来电协议可以成立,由于它对BC公司4月1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5)形成发盘的有:3月8日去电,3月10

12、日来电,3月12日去电,3月14日来电,3月16日来电,3月28日去电,3月30日来电,4月1日去电,4月5日去电。形成有效接受的有:4月3日来电,4月7日来电。8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7月20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规定降价20,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批准接受我方6月25日发盘。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品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规定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这是一起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

13、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重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协议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规定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导致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

14、,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协议关系。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品售出,没有订立合批准思。所以,对方规定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9某年10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协议。协议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规定。同时规定,假如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14天内出具检查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竣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查,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辨认。问: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分析: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妥引起的。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

15、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朴环节,完全忽略了检查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导致了重大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查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干发现,因此,在协议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 10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协议,价格条款为CIF 伦敦,每公斤30欧元,协议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协议规定的货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品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协议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

16、何解决? 分析: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协议规定的货品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品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协议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协议有误导致的,应当按所签协议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11某年6月,南京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协议(注:协议由进口方制作),总金额为27.3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协议保险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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