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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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 是填补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 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 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 现权、股权、继承

2、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 性要件。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笔者赞同杨的 观点。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 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 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最 咼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

3、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 管理的权利。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 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 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杨立新和日本学者认为,本条无需规定,实际上与第二条规定一样。本条实际上可以规定, 就是明确规定了侵权请求权。民事请求权有本权请求权(如债

4、权)、原权请求权(如物权) 和侵权请求权。本权请求权对应的,是义务人的义务;而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所对应 的,则是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 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优先效力,是相对于公法责任而言。一切公权无非就是在保护私权, 所以不应该与私权争利益,应当让步于私权。本条还受到“同一行为”的限制。笔者认为, 这是没有道理,如果侵权人以后承担的公法责任,难道还是可以与私权争利吗?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原则上规定了特别法

5、优于普通法。所谓的“其他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当然,特别法 实际上是不是有效规定,还需要接受体系性民法解释的限制。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范围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杨立新的规定,还是四要件说。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 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有,一是关于责任主体的 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

6、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 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四是在动物损 害责任 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 的。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以及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 物致人 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其他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这一条规定的是无过错原则,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具体适用范围是:1, 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

7、部分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关联共同。分为主观的关联共同和客观的关联共同。主观的关 联共同是指对违法行为有共同认识。客观的关联共同是指违法行为都可以导致同一损害。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杨立新认为属于单向连带责任,即教唆人和帮助人可以承 担全部责任,并最终向监护人 追偿,但不能让监护人承担全

8、部责任,之后向教唆人或帮助 人追偿。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准共同侵权行为。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 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数个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行为叠加在一起, 这其实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特别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难以确

9、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原理在于行为人只能就其行为造成的后 果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上,如何在个案上判断到底适用第11还是第12条,将成为一个难点,以后另 撰文探讨。有人将第11条等同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而将第12 条规定等同于原来司法解释规定间接结合的加害行为。本人不赞同这一分析,二者应该不 是同一概念。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 任。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被侵权人有选择权。但是在程序法上,最高院还是坚 持原来的意见,应当追加共同被告。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

10、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有人认为,追偿权人,应以其超过清偿份额为行使追 偿权为要件。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因为如出现第11条情形时,就是其全部清偿,也 不为过。但是,内部追偿 还有公平原则在起调节作用,即使出现第11条情形,也可以按 平均份额承担。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应分担部分已免责,但是还是要承担内部追偿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

11、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传统规定认为,侵权责任也叫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方式为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侵权责任 法将原权请求权项下的责任方式归到自己门下,虽然有利于原告索赔,但法律的逻辑体系 受到损害。本条还提醒这八项仅是主要责任方式,还有如“销毁侵权物”等责任方式。“损害”不同于“损失”,损失指财产的损失,而损害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害。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 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12、金。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相比,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减少了残疾生活补 助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 怠于行使该赔偿侵权权,被抚养人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书籍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 经被废止。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在此应当作原则理解,即没有特殊情况的,均应当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在确

13、 定赔偿金数额时,应当就高不就低,以个体赔偿数额最高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原告就低诉请怎么办,本人认为,法院应当有释明义务,不能主动适用。但最高书籍 认为,法院可以主动适用的观点,可能有碍私法自由原则。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 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夕卜。本条是确认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本条“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即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14、子女。而且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余为 第二顺位。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但需要解决“依靠受害人 抚养”等的标准,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第二款适用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伤害、残疾均不适用。支付医疗费的人,包括受害 人的近亲属,也包括无因管理的第三人。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条规定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即差额计算法以及其他计算方法。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对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 益。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立法专家予以否定。至于损失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的

15、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侵权者应当赔偿。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 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 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条的适用必须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若被侵权者身体权受到损害,仅产生一过 性疼痛,只能适用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本条财产损失一般表现为商业性人格利益如肖像、姓名用于商业运作等。这一条规定了适用的先后顺序,最后一项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

16、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人认为本条实际上规定的是原权请求权,所以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既然侵权 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那也只能视为侵权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借用原权请求权,所以同 意也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条也体现了侵权法第一条预防损害的的立法精神。另外所谓的妨碍就是指阻碍特定权利 人的权利的行使。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本条延续了原来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 解释中所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为精神损 害赔偿的 前提条件。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的三种功能。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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