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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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日期:202X-1:1:49来源:yg查阅数:121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中南大研字202X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2、。 第三条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原则 第四条“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但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

3、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第四章岗位

4、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工作量为每周8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

5、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调减该导师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七条“三助”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年11月进行。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后以网络方式公布。 第五章岗位取得与人员聘用 第十八条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

6、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12月完成。第二十条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六章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

7、导师、课题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参加“三助”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提交书面总结;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报研究 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国家下拨部分学费、学校自筹部分经费、设岗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组成,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为每岗每月00元。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三助”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逐月填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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