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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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读】 原告崔某为被告某公司设在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Valiere品牌柜台担任导购兼柜长,劳动合同期限为月1日起至月3日止。月7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背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予以原告立即解雇解决。原告觉得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人民币5,008元。通过被告某公司的举证证明,原告崔某确为严重违背公司劳动纪律,才被公司以严重违纪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审理,最后判决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诉讼祈求。【律师观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中心陈蕾律师建议: 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非常倾斜保护劳动

2、者的状况下,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紧张劳动者依赖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存在不认真工作却但愿得到高额法定补偿金、补偿金的心态,公司如何在合法合理的状况下解除与工作体现极差且违背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变得至关重要。1.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为劳动合同附件,且制作完备的上述文献的劳动者示明及签收系统。2. 在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文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且注明,劳动者构成严重违背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应当提出口头/书面警告,在何种状况下仍不改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3

3、. 在劳动者浮现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以防将来双方对簿公堂,公司可以运用既有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确违背有关制度,公司系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保障公司合法利益。【案件详情】崔某诉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卢民一(民)初字第1号 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楼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8月8日受理后,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

4、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10月11日起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合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慧萍独任审判,于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之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谢某、楼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双方于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月31日止。3月7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背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予以原告立即解雇解决。被告的行为系违法解约,规定被告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8.08元(如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续订劳动合同合同书。2、劳动合同。 3、仲裁庭审笔录。 上述证据

5、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月日-3月31日)。 4、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退工证明。 证据4证明被告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原告劳动关系解除前2个月的收入状况。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确认原告所述入职、签约、解约的事实,公司与原告解约,有充足的事实根据,故不批准原告的诉讼祈求。 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续订劳动合同合同书,证明原告知晓公司的劳动纪律与惩罚条例、专柜营业员的行为规范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2、人事变动表,证明原告在被告设于八佰伴的Vliere专柜任导购及兼任柜长。 、专柜营业员的行为规范及回执,证

6、明公司对原告的业务流程的规定,因原告违背了该行为规范的“三、()”项的规定,因此导致账目不清。 、劳动纪律与惩罚条例及签收回执,证明原告违背了劳动纪律中“1.2、u”项的规定。 5、员工手册及签收回执,证明原告违背了被告修订的员工手册“7. ()、(1)e 、(2)a、(2)b、(2)e、(5)d”项的规定。 6、导购柜台货品管理职责承诺书,证明原告签字承认导购的职责范畴,原告违背了承诺书的二、三、五项的规定。 7、专柜月度账目核查表,证明原告系八佰伴Valiere柜台的柜长,由其负责柜台账目的对帐,并交由公司需求筹划部与公司系统账目对帐。 8、货品盘点告知书、专柜盘点确认书、盘点数据导入登记

7、表、同步确认登记表,证明2月2日公司在原告的参与下进行了盘点,盘点时发现原告所在柜台存在货品与账目对不上的问题,少了多件货品。、库存盘点差别报告,证明库存比实际少了5件,原告存在严重失职。 10、记帐联、销售告知单、专柜销售日报表,证明月8日八佰伴Vasere柜台有三笔销售系以原价卖给顾客,但在公司专柜销售日报表上记载以九折价格卖出;另月日原告销售给顾客的应为99元两件的货品却以9元一件卖给顾客,但在公司的日报表上记载的却是销售两件,该两件事件性质严重。 1、2月底调查问卷,证明被告就原告柜台发生的违纪事实进行了调查,原告承觉得了补回损失而作出违纪行为以及在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开票失误,从而证明

8、的确存在原告违纪、失职的状况。2、录像资料及文字摘录(3月2日公司分别与原告、周菁谈话资料),证明原告担任柜长,其明确懂得柜台丢失货品需要承当的补偿责任,因此其默许周菁以记假帐的行为来弥补损失。 3、停职告知书,证明因公司在2月2日柜台货品盘点时,发现原告所在及负责的柜台账目及货品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公司于2月25日对原告作出暂离工作岗位的决定,该期间公司也照常发放原告基本工资。1、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证明因原告严重违背规章制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约。原告对被告证据1、38、1、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觉得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任柜长;对证据1 称,九折记帐事件非原告所为,而是原告的对班周菁所为,被

9、告不能因其她员工的行为而让原告承当责任,另原告于1月2日销售给顾客的的确是99元两件的货品,但在开具给顾客的销售告知单上因笔误写成了一件,但并未达到员工手册所载的2,000元的损失;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承认,称没有原告签名,被告也没有口头告知,且虽然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原告任柜长;对证据 的真实性不承认,称该报告上没有原告签字,也没有被告盖章,且虽然该证据是真实,亦不能证明给公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觉得原、被告间的谈话是原告在受胁迫、被非法拘禁的状况下形成的;对证据13的内容不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

10、限自4月1日起至3月1日止。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商定:乙方(原告)严重违背甲方(被告)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商定:甲方如下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与惩罚条例、营业员行为规范及岗位工作职责作为合同附件。原告实际工作岗位系被告设在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Valisere品牌柜台担任导购兼柜长,工作时间做一休一,与原告对班工作的是另一员工系周菁。 2月22日,被告在原告的参与下对Vasee品牌柜台进行货品盘点,从中发现柜台存在严重货帐不一的状况;同步通过单据核查发现1月8日柜台销售中存在原价售货却以九折记帐的状况。为此,被告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于3月2日分别与

11、原告、周菁进行了谈话,同步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像。 根据录像资料显示,原告与被告处调查小构成员就九折记帐一事有如下对话内容:调查小构成员(下简称调查员):“你知不懂得这样的行为尚有谁做过?”崔某(下简称崔):“我就据说对方说少了东西,然后打折,用这个价格,补上缺损的东西,我懂得这个事情。”调查员:“固然我们谈话的这些也都记录下来。”崔:“恩,我懂得。我的意思就是我懂得这个事情,由于少了东西,不是对班少了就她一种人承当我们是统赔的,因此她有必要跟我说一下。”调查员:“就是丢失每个员工都要赔?”崔:“对。”调查员:“因此周菁的任上丢了一套产品。”崔:“对,这都是我们两个共同赔的。”调查员:“就是你们

12、两个都要赔,虽然你那天休假,你也要赔?”崔:“对,对的。”调查员:“因此她告诉你,她通过这种方式在弥补这个丢失货品的损失,那么你也默认了?”崔:“对,是。”调查员:“由于你作为柜长你是负有这样管理的责任。”崔:“对,是。” 周菁与被告处调查构成员就九折记帐一事有如下对话内容:调查员:“你刚刚说的那个打九折的做法,你柜长懂得么?”周菁(下简称周):“偷掉一套暖衣,她懂得的。”调查员:“你这样操作,你做的账,柜长知不懂得?”周:“懂得。”调查员:“崔某?”周:“懂得。”调查员:“是崔某柜长?”周:“恩。”调查员:“她是懂得你这样做的?”周:“恩。”调查员:“是她规定你这样做的,还是你自己做的?”周

13、:“没有规定。” 3月7日,被告向原告寄送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上载:“崔某:因你严重违背公司的劳动纪律,现根据员工手册中第七章奖惩制度中属书面严重警告(即立即解雇)的有关规定:() -)严重违背有关平常行为守则、批示或规章制度;(1) )所有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涉及但不限于:提供假资料,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做假帐、提供假销售数据或凭据等;(2)-a严重玩忽职守(2) -b)导致重大挥霍和损害,金额达到人民币,00元; (2)e)发现同事有重大违纪行为而知情不报;隐瞒、不向上级或其她员工传达公司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如重大损失或事故等;(5)-d)伪造篡改证件、原始凭证、重要文献、提供假报告单并从中

14、谋利;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5))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鉴于以上状况,经公司决定予以你立即解雇解决,请于月日前到公司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3月7日,被告出具了退工证明。 另查明,6月1日,原告签收了被告的员工手册,在签收回执上载明“兹收到员工手册。本人完全理解并声明乐意遵守其有关内容。”该手册载明“书面严重警告(即立即解雇):(1)平常行为方面的重大过错行为,涉及但不限于:a)严重违背有关平常行为守则、批示或规章制度等;) 所有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涉及但不限于:提供假资料,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做假帐、提供假销售数据或凭据等(2)履行职责方面的重大过错行为,涉及但不限于:a)严

15、重玩忽职守;e)发现同事重大违纪行为而知情不报;隐瞒、不向上级或其她员工传达公司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如重大损失或事故等。” 崔某(申请人)于5月23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申请人):1、支付代通金,5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该委裁决:对申请人的祈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仲裁庭审理笔录、退工证明,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及签收回执、月底调查问卷、录像资料及文字摘录,原、被告均提供的续订劳动合同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觉得,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知晓并承诺乐意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被告的员工手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认定原告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予立即解雇的七种情形,而根据员工手册,只要员工有符合七种情形中任一一种情形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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