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重点难点第六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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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部分法律三一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第二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当代社会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经济关系辅助性法律部门二者的关系“经济法” 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只是一个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更广泛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经济法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

2、补是两大法律体系 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知识概念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本质平衡协调法 社会本位法 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原则平衡协调 维护公平竞争(是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有限干预 责权利相统一(是经济法灵魂的一项原则)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概念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是法定的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债权一般指向的是行为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

3、权法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化 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请求权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的种类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典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用益目的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4、是独立性的主权利 标的物是不动产 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甚至导致权利消灭担保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是从权利 标的物是不动产或动产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 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当事人意思法定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质权、抵押权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所有权民法保护方法物权依物上请求权内容不同可分为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以物权为前提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债权以债权为前提 损

5、害赔偿的保护方法适用于物权和债权 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有权概念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特征独占性 全面性 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取得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属国家)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继受取得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继承遗产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

6、使出让人没有转移的权利也行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主体没了)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物权的客体没了即物品没了)共有按份共有应有部分均等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按份共有时应2/3以上的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共同共有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形式: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共有 二者区别成立的原因标的物权利的享有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用益物权概念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具

7、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是限制物权 具有使用的目的 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还包括:海域使用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概念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

8、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特征价值权性 法定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概念财产不移转占有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依据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抵押标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社会公益设施 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类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其他的是合同生效时设立质权概念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特征必须移转占有 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具有物上代位性可以质押:

9、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概述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平等 自愿 双方或多方的 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合同分类根据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借用合同)根据是否以交付标的

10、物为要件诺成合同(不要物) 实践合同(要物 保管、借用、定金)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名称有名合同(称为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称为非典型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需要特定)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特定)根据有关联的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从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成立;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才是合同的生效包括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形式合法违反生效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不合法的那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

11、事行为能力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因重大误解 因不公平有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是有效合同,当事人不同意法院无权撤销,如果同意后不许更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订立要约概念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满足条件(1)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种典型要约邀请形式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目的和效果不同 对象不同 内容不同 法律约束

12、力生效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如果后到达就不可以撤回不撤回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已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开始了准备工作承诺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具备要件(1)只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最实质性的要件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履行全面履行原则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期

13、限适当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诚实信用原则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对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先给付义务情况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抵销条件: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债务均已到履行期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是合并特定承受担保和保全合同的担保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特征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形式保证一般保证(不能履行时)连带责任保证(不履行或合同不明确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等不行定金效力证约效力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效力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性质是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交付时间的不同效力不同性质不同;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第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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