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责任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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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监事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本公司监事会由

2、位(奇数)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 监事人选由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或称为监事会主席)。 三.监事的资格规定 1.监事人选必具有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监事的年龄限制为 岁。 3.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3、)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表偿。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5.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

4、项行使表决权。 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律、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

5、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监事长 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六.监

6、事会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工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8)其他规定的职权。 七.监事会义务: 1.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为股东会准备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有: (1)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2)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3)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

7、出结论; (4)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 (5)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 (6)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2.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3.其他规定义务。 八.监事会的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 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第三者的责任: 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九.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在 月和 月。 2.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会议由监

8、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召集的主持。 4.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分发各监事。 7.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有表决时曾持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8.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9.监事会决议有效原则: (1)对特别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方能有效; (2)对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3)监事会不同意见对等时,监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八.监事会机构设置 公司监事一般均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可委托公司征部代为处理日常事务。 九.监事会费用和监事报酬 1.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调研、文印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在管理费用列支。 2.监事报酬为支付监事补助金,具体标准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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