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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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区食安委主要职责,根据*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区食安委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承担区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区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下列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卫

2、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第四条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区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区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区食安办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负责同志替补,不另行文。第五条区食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第六条区食安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第七条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参与区食安办的具体工作,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八条区食安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

3、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完善全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2.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3.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4.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5.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区食安办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2.承担区食安委日常工作,协

4、助筹备区食安委会议;3.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4.组织起草全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5.受区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地方政府及区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6.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7.负责区食安委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8.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条区食安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1.区食安委全体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区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有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

5、全重要文件等工作。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2.区食安委专题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集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第十一条区食安办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1.区食安办全体会议:由区食安办主任召集,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全体联络员参加。主要有研究落实区食安委议定事项,起草供区食安委审议决定的文件,汇总拟提请区食安委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交流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等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2.区食安办专题会议: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相关联络员

6、参加。主要是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和落实好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第十二条区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区食安委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第五章文件制度第十三条为保证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1.区食安委文件。以区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重要事项;2.区食安办文件。以区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区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3.会议纪要。区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联络员会

7、议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相关成员单位。区食安委文件、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食安办文件、会议纪要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食安委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重大事项等,由区食安委直接下发,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区政府批转或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第六章报告制度第十四条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食安委报告下列内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区食安办督办的事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其他

8、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章通报制度第十五条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通报制度,对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区食安办具体承办通报事宜。通报一般仅限于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内部之间,由区食安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可在全区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事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通报一般以书面形式印发,或由区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以其他形式送达。第八章新闻发布制度第十六条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九章会商制度第十七条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会商制度。区食安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章评议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区食安办受区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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